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壹)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城市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及時收集、貯存、清除和處理汙水、畜禽糞便和屍體,防止惡臭氣體排放。
第壹百壹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未采取措施防治惡臭氣體排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6.5438億元以上6.5438億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整改或者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