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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的處方管理

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壹規定,處方格式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醫生書寫處方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1.患者壹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壹致。 2.每張處方限於壹名患者的用藥。

3.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無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宏章宏章搜集整理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應當填寫患者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6.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或同壹張處方開具,但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7.開具西藥、中成藥,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8.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壹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9.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10.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11.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壹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壹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同時藥品劑量與數量應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

醫療機構對處方管理

1.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宏章宏章搜集整理

2.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壹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註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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