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是我國傳統醫藥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祖國醫藥文化的寶貴遺產。我國有關部門對中藥的研究、利用和發展壹直十分重視。1985年《藥品管理法》和《新藥審批辦法》實施以前,經我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中成藥品種***約8800多個,31種劑型。針對其中普遍存在同名異方、同方異名、藥證不符、處方不合理等問題,1986年開始,經衛生部組織專家進行審評、篩選、整頓,確定了4000多種組方合理、質量穩定、臨床療效確切的中藥品種,中藥新品種的研究開發也逐年遞增。
中藥品種保護的優點
首先,中藥品種保護的要求較低。不要求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只對藥品療效提出特定要求;其次,保護期限較長。雖然中藥二級品種的保護期沒有專利保護長,但某些中藥壹級保護品種保護期限最長可達3O年,實際從根本上說是沒有限制的;再次,促進了名牌戰略的實施。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實施後,全國湧現了壹批馳名的民族醫藥品牌,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也給中藥產業註入了新的活力。
中藥品種保護的缺點
首先,中藥品種保護不具有排他性,調查顯示,在獲得國家中藥品種保護的品種中,獨家生產品種和新藥品種占60%,有40%的保護品種是多家生產。其次,僅僅在國內適用,無法與國際上的通用做法接軌。加入WTO以後,隨著中醫藥開發研究的快速發展,《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已很難適應時代要求了,它僅是壹種行政保護,當發生侵權時,只能尋求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