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作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布,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修訂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 "食品相關產品");相關產品);
(三)食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以及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貯存、運輸;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