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提供獨立包裝標註相關內容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規定采購食品原料和對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查驗的;(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的;(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未查驗進貨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五)餐具、飲具和盛放食品的容器直接入口,使用前未經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照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七)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要求銷售食品的; (八)保健食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者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信息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制度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的;(十壹)未定期對食品生產經營進行食品安全狀況檢查和評估,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處理的;(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制定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水、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照規定查驗並附消毒證明,或者未按照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銷售食品、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二十七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