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構)築物、場地、空間等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廣告;
(二)利用車、船(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等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第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依法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組織工商行政、建設、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門制定設置戶外廣告的專項規劃。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實施。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經營管理的場地或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標誌和交通安全設施的;
(二)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群眾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礙道路防護綠地、公***綠化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設施或區域。第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未經批準登記,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發布戶外廣告。第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按下列程序審批登記:
(壹)設置戶外廣告申請人向廣告發布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湖北省戶外廣告設置審批登記表》(以下簡稱《審批登記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經營資質等法定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後,在《審批登記表》上加蓋印章,由申請人將其與申請材料壹並轉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管理部門審查;
(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並簽章後,申請人持《審批登記表》和相關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有關部門應及時辦復申請,在本部門的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第十條 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證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文件;
(二)廣告樣稿;
(三)廣告合同;
(四)營業執照、廣告經營許可證;
(五)合法有效的《審批登記表》;
(六)其他有關證件。第十壹條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含有煙草企業名稱標誌或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璜等內容的煙草戶外廣告,必須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並到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發布。第十二條 設置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發布,不得擅自改變。
戶外廣告應當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標明批準文號、設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燈廣告除外)。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計、制作和安裝、設置,應當牢固、安全,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不得粗制濫造。廣告經營者應當保養、維修戶外廣告,做到整潔,美觀、安全。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完畢15日內,廣告經營者應向原登記機關報送實際設置的廣告彩色照片2張(4×5寸),供存檔備查。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自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發布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需要延期發布或變更其他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延期手續或變更登記。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使用規範化的文字,內容應當真實、健康、合法。
戶外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內容所占的面積或時間比例,不得低於5%。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壹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屏(牌)壹般不超過6年。期滿需延長設置時間的,應於期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登記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舉辦臨時性活動,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於活動結束後7日內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