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大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大量的 "其他行政處罰"[2],"其他行政處罰 "的數量自然遠遠大於 "本行政處罰 "的 "存量"。[2] "其他行政處罰 "的數量自然遠遠大於 "本行政處罰 "的 "存量"。據不完全統計[3],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其他行政處罰的規定至少有以下幾種形式:批評教育(《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通報批評(《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第四十壹條);訓誡、禁閉(《中華人民***和國拘留所條例》第三十六條);責令具結悔過(《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的批復》第四十壹條)。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的批復》第二十八條);取消資格或者免職(《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第二十壹條);停止或者取消撫恤金、優待金(《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條);追回(獎勵)證書、獎章、獎品(《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第十五條);承擔全部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壹條);在規定期限內不得辦理有關證照(《中華人民**國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條);降低資質等級(《中華人民**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壹條,《中華人民**國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暫停原產地證書簽發權(《中華人民**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第十條);終身不予註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監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中華人民***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三年內不得重新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中標無效(《中華人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註銷批準文件(《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九條);采取補救措施(《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撤銷學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撤銷登記(《中華人民***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取締(《中華人民***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關閉營業場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的通知》第二部分);責令停止建設(《中華人民***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責令停止使用(《中華人民***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部分);責令停止開墾(《中華人民***和國草原法》第十九條);停止招生、辦園(《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排除妨礙(《中華人民***國水法》第四十四條);公開更正(《中華人民***國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責令搬遷、停業、關閉(《中華人民***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壹條);繳納社會撫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壹條);征收排汙費(超標)(《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十六條)。征收排汙費(超標)(《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繳納土地閑置費和收回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和《國有土地管理法》);收回海域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征收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繳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條);6 個月內不受理出入境申請、縮短逗留期限、限期出境或者遣送出境(《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 35 條和第 40 條);勞動教養、強制醫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不批準出境(《自費出國留學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等。
參考文獻:http://www.52law.org/374/3415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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