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 鎮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最新通知 規範全市零售藥店經營行為 ↓↓↓ 京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藥店進行檢查。王呈 王莎莎 攝 關於進壹步優化疫情防控措施,規範全市零售藥店經營行為的通知 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全市各零售藥店: 根據12月8日鎮江市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指揮部《關於進壹步優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為滿足市民群眾對新冠病毒防治相關藥品和醫療器械(以下簡稱藥械)的需求,維護我市藥械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用藥用械安全,現就規範全市零售藥店經營行為通知如下: 壹、各地藥店要正常運營,不得隨意關停。不得限制群眾線上線下購買退熱、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處方藥物。購買“四類”藥品,不再實名登記相關信息。 二、全市零售藥店要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積極組織貨源,加大藥械儲備力度,從合法渠道購進和銷售,保障市場供應充足;引導消費者理性購買、正確使用藥械,嚴禁誇大療效、虛假標註、誘導消費。 三、全市零售藥店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認真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確保藥械質量安全。嚴禁非法渠道采購、銷售假劣藥品、違規儲存運輸、違規銷售處方藥。 四、全市零售藥店要誠信規範經營,合理定價,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嚴禁加價銷售、囤積居奇、哄擡價格以及散布漲價謠言。 五、即日起,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對零售藥店監管執法力度。對消費者投訴舉報即查即處,對嚴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從快、從重、從嚴查處。 特此通知。 鎮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 哄擡連花清瘟價格? 市場監管總局進行核查處理 ↓↓↓ 今天(9日)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針對近日部分藥品等涉疫物資價格波動情況,市場監管總局以電商平臺為階段重點,對相關哄擡價格線索進行了集中摸排,組織重點省份市場監管部門對具體線索進行逐壹核查。初步發現涉嫌哄擡價格的線上藥房,已轉相關省份市場監管部門立案查處。 隨著各地防疫政策逐步細化優化,連花清瘟等部分熱銷藥品出現暫時緊缺,壹些不法經營者借機炒作、哄擡價格。市場監管總局結合前期線索,從多個平臺提取多家藥房9月以來連花清瘟銷售數據,並組織相關省份市場監管部門核查進貨臺賬。核查發現,部分經營者在采購成本變化不大的情況下,12月初開始大幅提高銷售價格。如某線上藥房銷售連花清瘟顆粒6g*10袋/盒,11月采購價格—32元/盒,銷售價格—38元/盒,但從12月初開始迅速上漲,至12月5日漲到99元/盒。某線上藥房銷售連花清瘟膠囊粒/盒,11月采購價格—元/盒,銷售價格—元/盒。12月初采購價格—元/盒,銷售價格從元/盒迅速上漲至元/盒。上述藥房在成本未明顯增加的情況下大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於成本增長幅度,已涉嫌構成哄擡價格。 新聞多看點 針對部分藥品等涉疫物資價格波動和市場競爭問題,市場監管總局今天(9日)發布《關於涉疫物資價格和競爭秩序提醒告誡書》,從規範價格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等方面,對涉疫物資生產經營者劃出“九不得”紅線。 提醒告誡書中明確要求生產經營者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則、不得違反明碼標價規定、不得哄擡價格、不得價格欺詐、不得串通漲價、不得價格歧視、不得虛假宣傳、不得仿冒混淆、不得商業詆毀。同時,對廣大生產經營者提出自查和整改要求,並鼓勵社會各界舉報違法違規線索,推動社會***治。 下壹步,市場監管總局將部署各地開展涉疫物資價格和競爭秩序重點檢查,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懾。 告誡書全文內容如下↓↓↓(上下滑動查看全部內容)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涉疫物資價格和競爭秩序提醒告誡書 當前,我國疫情防控面臨新形勢新任務,為更好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進壹步規範醫藥用品等涉疫物資價格和競爭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現對相關生產經營者提醒告誡如下: 壹、不得違反自願、平等、公平、合理、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商業道德,依法合理制定價格,開展公平競爭。 二、不得違反明碼標價規定。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不得哄擡價格。不得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於成本增長幅度。不得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不得無正當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涉疫物資。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四、不得價格欺詐。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進行交易。不得實施虛假優惠折價或者價格比較、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違法行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五、不得串通漲價。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不得價格歧視。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七、不得虛假宣傳。不得對經營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相關公眾。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組織虛假排名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 八、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字號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識,誤導消費者,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九、不得商業詆毀。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或引人誤解的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各有關生產經營者要認真對照上述要求,及時開展自查自糾。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將依法從重處罰並公開曝光。歡迎社會各界參與監督,若發現違法線索,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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