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法律保護與反壟斷法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矛盾。通過翻譯,介紹美國拜耳公司的案例,分析拜耳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以及如何平衡反壟斷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希望為我國反壟斷法的司法實踐提供另壹個參考範例。
關鍵詞:專利反壟斷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拜耳公司
序
專利權的法律保護與反壟斷法之間存在壹些矛盾。當兩者之間出現矛盾時,如何平衡兩者之間的關系,哪個更重要,壹直是業內爭議的問題。我國《反壟斷法》已於2008年8月1日頒布實施,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專利權與反壟斷的案例很少。筆者通過整理和翻譯,介紹了美國拜耳公司的案例,並將分析拜耳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以及如何平衡反壟斷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希望為國內反壟斷法的司法實踐提供另壹個參考範例。
壹.案件簡介
本案源於1997年拜耳公司與巴爾代理的三家藥品生產企業簽訂的壹份“和解協議”,該協議涉及壹項與抗生素有效成分西普羅相關的專利。拜耳公司最終簽署這份協議,是為了阻止巴爾對這壹專利的無效主張,並有效排除包括巴爾在內的三家制藥商與其競爭銷售CIPRO相關產品。
拜耳公司是CIPRO專利的權利人(該專利1987於2004年6月2日獲得,保護期於2004年4月9日到期)。199112年6月6日,巴爾發布公告,根據美國Hatch-Waxman Act 3,公司已向美國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申請,
1拜耳案例內容基於Lexis英文數據庫進行翻譯編輯。案件數據庫編號:2006 WI App 102,*;293 Wis. 2d 770,* *;718 N.W.2d 251,* * *;2006 Wisc。App。詞匯405
2三家制藥商:Barr實驗室有限公司(“Barr”)、Hoechst Marion Rousseau有限公司(“HMR”)和Rugby集團(“Rugby”)。
美國的《哈奇-瓦克斯曼法案》提供了壹些激勵措施來支持專利過期的仿制藥的開發,同時允許專利所有人彌補在美國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審批過程中損失的時間。
個案分析
拜耳將有45天的時間根據美國Hatch-Waxman法律起訴巴爾專利侵權,可以獲得銷售CIPRO仿制產品的許可。1992 65438+10月16,拜耳在紐約南部行政區起訴巴爾,指控巴爾侵犯其專利,FDA暫停對巴爾申請的審批。辯護期間,巴爾聯合拉格比(三大制藥商之壹)對拜耳提出專利無效請求,並為大眾進行反訴。
在案件進入壹審法院之前,也就是1997 65438+10月8日,拜耳與巴爾*** *簽訂了《和解協議》,最終與三家藥品生產企業簽訂了《和解協議》。該協議瓜分了美國整個CIPRO產品市場至少6年。協議內容包括:拜耳公司向巴爾和HMR支付總計約3.98億美元的報酬。作為交換,巴爾承認CIPRO專利的有效性,並承諾不會在美國的CIPRO和CIPRO相關產品市場上與拜耳公司競爭。基於這壹協議,拜耳在美國的CIPRO和CIPRO相關產品市場保持了壟斷地位。1997 65438+10月至1998 65438+2月期間,拜耳銷售的CIPRO產品價格上漲16.7%,成為美國處方藥價格漲幅最大的產品之壹。根據內部銷售文件,該公司的稅收和利潤在協議簽署後大幅增加。從1998到1999,拜耳公司從CIPRO項目繳納的國家稅款從83462.04萬美元增加到1.042473100美元。
2000年6月6日,上訴人代表自己和美國威斯康星州因CIPRO商標而認可CIPRO產品的消費者團體提起訴訟。上訴人主張,拜耳公司與巴爾等廠商形成的反壟斷“和解協議”固定了CIPRO及CIPRO相關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導致美國威斯康星州居民為購買CIPRO及CIPRO相關產品支付了比沒有該協議時高得多的價格。這種行為實際上損害了威斯康星州人民的利益,對該州造成了負面影響,違反了威斯康星州反壟斷法的Ch65438。
州初審法院認為,CH133僅適用於州內貿易,並以此為由駁回了起訴。二審法院認為,CH133不僅適用於州內貿易,在某些情況下也適用於州際貿易。法院裁定,壹審法院對威斯康星州反壟斷法的理解有誤,應當支持被告違反威斯康星州反壟斷法的原判。二審法院推翻了壹審法院的判決。
該案上訴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院認為壹審法院對威斯康辛州反壟斷法的理解是錯誤的,應當支持被告違反了威斯康辛州反壟斷法,以及原告知被告的行為實質上損害了威斯康辛州人民的利益,給該州造成了不良影響的主張。但是,固定價格和壟斷行為在專利有效期內是合法的,在有效期外是非法的,這違反了威斯康星州的反壟斷法。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在CIPRO專利有效期內,即自合同簽訂日1997 1.8至2004年4月9日專利保護期屆滿日止,拜耳公司作為CIPRO專利產品的權利人,已被專利法賦予在有限的時間內和壹定的地理範圍內生產或銷售CIPRO產品的壟斷地位。
4威斯康星統計。133.03: (1)任何限制州際或對外貿易或商業的合同,以信托或其他形式的聯合,或陰謀的形式,都是非法的。任何簽署上述合同或從事上述聯合或共謀的人都將構成重罪。如果是個人,罰款不超過100000美元;對於其他參與者,將處以不超過5萬美元的罰款。(2)任何人壟斷或企圖壟斷,或與他人合謀壟斷州際或對外商業貿易,將構成重罪。如果是個人,罰款不超過100000美元;對於其他參與者,將處以不超過5萬美元的罰款。
壟斷是指經營者或者其利益代表濫用已經擁有的市場支配地位,或者通過協議、合並或者其他方式尋求或者謀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獲取超額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規制。
壟斷權做出的價格或補償,使獲取壟斷利潤的目的合法化。換句話說,這個階段是用法律的方式保護壟斷,可以降低人們用暴力和欺詐手段剝奪他人財產的欲望,從而鼓勵人們從事更多的生產經營活動,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
但在CIPRO專利到期後,即2004年4月9日以後,拜耳公司失去了對CIPRO產品的獨家壟斷權。如果拜耳公司在這個時間點之後繼續其壹貫的壟斷行為,可能會導致利用過期專利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因為,在專利到期的情況下,作為CIPRO產品的經營者或其利益的代表,不再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壟斷地位。此後,拜耳的壟斷行為主觀上是謀取超額利益,客觀上存在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行為。行為的目的是維持或提高市場地位,獲取超額壟斷利益。該行為的後果是對市場競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可能造成損害,因此在壹定程度上是違法的。專利保護期屆滿後,拜耳、巴爾等廠商仍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固定價格,排除競爭,完全符合壟斷行為的構成要件。
再者,專利保護期屆滿後,拜耳的壟斷行為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表現為壟斷高價類型。拜耳公司作為CIPRO產品的運營商,在CIPRO相關產品市場上有很大的影響力。為進壹步消除競爭,其與巴爾等三家藥品生產企業簽訂“和解協議”,對資源和利益進行重新分配,使其在西普羅相關產品市場和相關區域市場占據了幾乎全部的市場份額,其他競爭對手無法與之抗衡。由於醫藥行業的市場進入或退出障礙很大,CIPRO產品作為最常用的抗生素之壹,市場集中度較高,消費者對其依賴程度越大,拜耳公司的市場支配地位就越高,拜耳公司依靠該公司的市場支配地位,確定遠高於社會平均利潤率的銷售價格來銷售其CIPRO產品,攫取超額壟斷利潤。
這種壟斷性的高價行為不僅實質上損害了消費群體的利益,而且使自身喪失或大大降低了通過平等競爭改善管理、促進技術進步的內在動力,阻礙了社會福利的增長,喪失了社會的整體福利。同時,這種行為也踐踏了公平交易的規則,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秩序,掠奪了社會資產,侵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利益。因此,如果拜耳在這種情況下仍然具有長期穩定的壟斷地位,可能會導致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低下。因此,現階段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妨礙競爭的行為,應當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
三、結論意見
本案給出的美國拜耳公司案例,至少說明專利權人的市場支配地位和壟斷性高價行為在專利有效期內是合法的,在此期間,在維護公眾利益和維持市場有效競爭的前提下,給予最大可能的保護。但這種保護並不是無限期、無限制的,在專利有效期之外繼續同樣的行為可能構成壟斷行為,是違法的,此時應受《反壟斷法》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