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藥品管理罪的概念:
1.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
2.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
3.藥品申請註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
4.編造生產、檢驗記錄行為的,而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結果的行為。
妨害藥品管理罪的認定和量刑標準: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藥品管理制度和人身健康安全。
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違反藥品管理法規特定情形,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本罪是危險犯。
妨害藥品管理罪的構成要件是:
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2、犯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單位;
3、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過失並不能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
4、客體要件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妨害藥品管理的司法解釋:
2019年修訂藥品管理法時,主要按照藥品功效,重新調整假劣藥範圍,不再保留按假劣藥論處的概念。將原來的假藥、劣藥和按假藥、劣藥論所列15種情形,分三種情況處理:
壹是列為假藥,***四種;
二是列為劣藥,***七種;
三是將違反藥品管理秩序的行為單獨規定,相應規定法律責任。
本條將按假藥論處中“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等嚴重違反藥品監管秩序的行為納入規制範圍。藥品申請註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或者意圖獲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行為,欺騙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損害藥品監管秩序,影響其他申請單位權益。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壹百四十二條
之壹,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