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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是什麽?

8.2

自然排煙

8.2.1

除建築高度超過

50

m

的壹類公***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

100

m

的居住建築外,靠外墻的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煙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煙的開窗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8.2.2.1

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於

2.00

,合用前室

不應小於

3.00

8.2.2.2

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每五層內可開啟外窗總面積之和不應小於

2.00

㎡。

8.2.2.3

長度超過

60

m

的內走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於走道面積的

2%

8.2.2.4

需要排煙的房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面積的

2%

8.2.2.5

凈空高度小於

12

m

的中庭可開啟的天窗或高側窗的面積不應小於該中庭地面積的

5%

8.2.3

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開的陽臺、凹廊或前室內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

窗自然排煙時,該樓梯間可不設防煙設施。

8.2.4

排煙窗宜設置在上方,並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

8.3

機械防煙

8.3.1

下列部位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

8.3.1.1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煙措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

8.3.1.3

封閉避難層(間)

8.3.2

高層建築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合用前室和消防電梯間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由計

算確定,

或按表

8.3.2-1

至表

8.3.2-4

的規規定確定。

當計算值和本表不壹致時,

應按兩者

中較大值確定。

防煙樓梯間(前室不送風)的加壓送風量

8.3.2-1

系統負擔層數

加壓送風量(

m

3

/h

20

25000

30000

20

32

35000

40000

防煙樓梯間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別加壓送風量

8.3.2-2

系統負擔層數

送風部位

加壓送風量(

m

3

/h

20

防煙樓梯間

16000

20000

合用前室

12000

16000

20

32

防煙樓梯間

20000

25000

合用前室

18000

22000

消防電梯前室的加壓送風量

8.3.2-3

系統負擔層數

加壓送風量(

m

3

/h

20

15000

20000

20

32

22000

27000

防煙樓梯間采用自然排煙,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的送風量

8.3.2-4

系統負擔層數

加壓送風量(

m

3

/h

20

22000

27000

20

32

28000

32000

註:

1

8.3.2-1

至表

8.3.2-4

的風量按開啟

2.00

m

×

1.60

m

的雙扇門確定。當采用單扇門時,其風量可乘

0.75

系數計算;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出入口時,其風量應乘以

1.50

1.75

系數計算。開啟門時,通過

門的風速不宜小於

0.70m/s

2

風量上下限選取應按層數、風道材料、防火門漏風量等因素綜合比較確定。

8.3.3

層數超過三十二層的高層建築,其送風系統及送風量應分別設計。

8.3.4

剪刀樓梯間可合用壹個風道,其風量應按二個樓梯間風量計算,送風口應分別設置。

8.3.5

封閉避難層(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按避難層凈面積每平方米不小於

30

m

3

/h

計算。

8.3.6

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樓梯間和合用前室,宜分別獨立設置通風系統,當必須***有壹個

系統時,應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風管上設置壓差自動調節裝置。

8.3.7

機械加壓送風機的全壓,除計算最不利環管壓頭損失外,尚應有余壓。其余壓值應符

合下列要求:

8.3.7.1

防煙樓梯間為

40

Pa

50

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封閉避難層(間)為

25

Pa

30

Pa

8.3.8

樓梯間宜每隔二層至三層設壹個加壓送風口;前室的加壓送風口應每層設壹個。

8.3.9

機械加壓送風機可采用軸流風機或中、低壓離心風機,風機位置應根據供電條件、風

量分配均衡、新風入口不受火、煙威脅等因素確定。

8.4

機械排煙

8.4.1

壹類高層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

32

m

的二類高層建築的下列部位,

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8.4.1.1

無直接自然通風,

且長度超過

20

m

的內走道或雖有直接自然通風,

但長度超過

60

m

的內走道。

8.4.1.2

面積超過

100

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方無窗房間或設有固定窗的

房間。

8.4.1.3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凈空高度超過

12

m

的中庭。

8.4.1.4

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外,

各房間總面積超過

200

或壹個房間

面積超過

50

,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8.4.2

設置機械排煙設施的部位,其排煙風機的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8.4.2.1

擔負壹個防煙分區排煙或凈空高度大於

6.00

m

的規劃防煙分區的房間時,

應按每

平方米面積不小於

60

m

3

/h

計算(每臺風機最小排煙量不應小於

7200

m

3

/h

8.4.2.2

擔負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最大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於

120

m

3

/h

計算。

8.4.2.3

中庭體積小於或等於

17000

m

3

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

6

/h

換氣計算;中庭

體積大於

17000

m

3

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

4

/h

換氣計算,但最小排煙量不應小於

102000

m

3

/h

8.4.3

帶裙房的高層建築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當裙房以上部分

利用可開啟外窗進行自然排煙,

裙房部分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

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應設置

局部正壓送風系統,正壓值應符合

8.3.7

條的規定。

8.4.4

排煙口應設在頂棚上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

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

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於

1.50

m

。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

小於

1.00

m

。排煙口平時關閉,並應設置有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

8.4.5

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

30m

,在排煙支管上應設有當煙氣

溫度超過

280

℃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8.4.6

走道的機械排煙系統宜豎向設置;房間的機械排煙系統宜按防煙分區設置。

8.4.7

排煙風機可采用離心風機或采用排煙軸流風機,

並應在風機房人口處設有當煙氣溫度

超過

280

℃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排煙風機應保證在

280

℃時能連續工作

30min

8.4.8

機械排煙系統中。當任壹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

8.4.9

排煙管道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裝在吊頂內的排煙管道,其隔熱層應采用不燃燒

材料制作,並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於

150

的距離。

8.4.10

機械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若合用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

安全措施,並應符合排煙系統要求。

8.4.11

設置機械排煙的地下室,應同時設置送風系統,且送風量不宜小於排煙量的

50%

8.4.12

排煙風機的全壓應按排煙系統最不利環管道進行計算,其排煙量應增加漏風系數。

8.5

通風和空氣調節

8.5.1

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房間,其送、排風系統應采用相應的防爆通風設備;當

送風機設在單獨隔開的通風房內且送風幹管上設有止回閥時,

可采用普通型通風設備,

其空

氣不應循環使用。

8.5.2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橫向應按每個防火分區設置,豎向不宜超過五層,當排風管道

設有防止回流設施且各層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

其進風和排風管道可不受此限制。

垂直

風管應設在管井內。

8.5.3

下列情況之壹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道應設防火閥: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區處。

8.5.3.2

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及重要的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

8.5.3.3

垂直風管與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變形縫的兩側。

8.5.4

防火閥的動作溫度為

70

.

8.5.5

廚房、

浴室、

廁所等的垂直排風管道,

應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設置防火閥。

8.5.6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等,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但接觸腐蝕性介質的風管和

柔性接頭,可采用難燃燒材料制作。

8.5.7

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消聲材料和粘接劑應為不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穿越防火墻和變形縫的風管兩側各

2.00m

範圍內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及其粘接劑。

8.5.8

風管內設有電加熱器時,風機應與電加熱器連鎖。電加熱器前後各

800

範圍內的風

管和穿過設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須采用不燃保溫材料。

9

電氣

9.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9.1.1

高層建築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防煙排煙設施、火災自動報警、漏電

火災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和電動的防火門、窗、卷簾、閥門

等消防用電,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

GB50052

的規定進行行設計,壹

類高層建築應按壹級負荷要求供電,二類高層建築應按二級負荷的要求供電。

9.1.2

高層建築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防煙排煙風機等的供電,應在最末壹

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壹類高層建築自備發電設備,

應設有自動啟動裝置,

並能在

30s

內供電。

二類高層建築

自備發電設備,當采用自動啟動有困難時,可采用手動啟動裝置。

9.1.3

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其配電設備應設有明顯標誌。其配電線路和控

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區劃分。

9.1.4

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9.1.4.1

暗敷設時,應穿管並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

30

㎜;明

敷設時,應穿有防火保護的金屬管或有防火保護的封閉式金屬線槽;

9.1.4.

2

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時,敷設在電纜井、電纜溝內可不采取防火措施;

9.1.4.

3

當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時,可直接敷設;

9.1.4.4

宜與其它配電線路分開敷設;

當敷設在同壹井溝內時,

宜分別布置在井溝的兩側。

9.2

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9.2.1

高層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應急照明:

9.2.1.1

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難層(間)

9.2.1.2

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自

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9.2.1.3

觀眾廳、展覽館、多功能廳、餐廳和商業營業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9.2.1.4

公***建築內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築內走道長度超過

20

m

的內走道。

9.2.2

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

0.5

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

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類居住建築外,高層建築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處應設疏散指示標誌。

9.2.4

疏散應急照明燈宜設在墻上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誌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

指示標誌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

1.00

m

以上的墻面上。

走道疏散標誌燈的間距不

應大於

20

m

9.2.5

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9.2.6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

20min

;高度超過

100

m

的高層建築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

30min

9.3

燈具

9.3.1

開關、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保護措施。

鹵鎢燈和超過

100W

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的引入線應采取保護措施。

9.3.2

白熾燈、鹵鎢燈、熒光高壓汞燈、鎮流器等不應直接設置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構件

上。

可燃物品庫房不應設置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9.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應急廣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

建築高度超過

100m

的高層建築,除遊泳池、溜冰場、衛生間外,均應設火災自動報

警系統。

9.4.2

除住宅、商住樓的住宅部分、遊泳池、溜冰場外,建築高度不超過

100m

的壹類建築

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4.2.1

醫院病房樓的病房、貴重醫療設備室、病例檔案室、藥品庫。

9.4.2.2

高級旅館的客房和公***活動房。

9.4.2.3

商業樓、商住樓的營業廳,展覽樓的展覽廳。

9.4.2.4

電信樓、郵政樓的重要機房和重要房間。

9.4.2.5

財貿金融樓的辦公室、營業廳、票證庫。

9.4.2.6

廣播電視樓的演播室、播音室、錄音室、節目播出技術用房、道具布景。

9.4.2.7

電力調度樓、防災指揮調度樓等的微機房、計算機房、控制機房、動力機房。

9.4.2.8

圖書館的閱覽室、辦公室、書庫。

9.4.2.9

檔案樓的檔案庫、閱覽室、辦公室。

9.4.2.10

辦公樓的辦公室、會議室、檔案室

9.4.2.11

走道、門廳、可燃物品庫房、空調機房、配電室、自備發電機房

9.4.2.12

凈高超過

2.60

m

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

9.4.2.13

貴重設備間和火災危險性較大的房間。

9.4.2.14

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9.4.2.15

電子計算機房的主機房、控制室、紙庫、磁帶庫。

9.4.3

二類高層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4.3.1

財貿金融樓的辦公室、營業廳、票證庫。

9.4.3.2

電子計算機房的主機房、控制室、紙庫、磁帶庫。

9.4.3.3

面積大於

50

的可燃物品庫房。

9.4.3.4

面積大於

500

的營業廳。

9.4.3.5

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質重要或有貴重物品的房間。

註:

旅館、

辦公樓、

綜合樓的

門廳、

觀眾廳,

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

可不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4.4

應急廣播的設計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的有關規定執行。

9.4.5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或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煙、

排煙設

施的高層建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的要求設置消防控制室。

9.5

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9.5.1

高層建築內火災危險性大、人員密集等場所宜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9.5.2

漏電火災報警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9.5.2.1

探測漏電電流、過電流信號,發出聲光信號報警,準確報出故障線路地址,監視

故障點的變化。

9.5.2.2

儲存各種故障和操作試驗信號,信號儲存時間不應少於

12

個月。

9.5.2.3

切斷漏電線路上的電源,並顯示其狀態。

9.5.2.4

顯示系統電源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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