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況之壹著,應當判定為不規範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後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範或者字跡難以辨認;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範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壹致;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處方後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新生兒、早產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體重或日、月齡;
(5)化學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
(6)未使用藥品規範名稱開具處方;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範或不清楚;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9)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原因以及未再次簽名確認;
(10)開具處方未寫明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5種藥品;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在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處方用量未註明理由;
(13)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包括處方用紙顏色、藥品用量、證明文件等);
(14)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標註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
2、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癥不適宜
(2)遴選藥品不適宜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
(5)用法、用量不適宜
(6)聯合用藥不適宜
(7)重復給藥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3、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癥用藥
(2)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
(4)無正當理由為同壹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機制相同的藥物
對審核結果的處理:
藥師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處方中有對患者不利之處或其他疑問時,應聯系處方醫師進行幹預,經醫師改正並簽字確認後,方可調配。
對發生嚴重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的處方,應拒絕調配並按有關規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