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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審核結果的判讀

處方審核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範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1、有下列情況之壹著,應當判定為不規範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後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範或者字跡難以辨認;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範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壹致;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處方後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新生兒、早產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體重或日、月齡;

(5)化學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

(6)未使用藥品規範名稱開具處方;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範或不清楚;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9)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原因以及未再次簽名確認;

(10)開具處方未寫明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5種藥品;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在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處方用量未註明理由;

(13)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包括處方用紙顏色、藥品用量、證明文件等);

(14)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標註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

2、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癥不適宜

(2)遴選藥品不適宜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

(5)用法、用量不適宜

(6)聯合用藥不適宜

(7)重復給藥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3、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癥用藥

(2)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

(4)無正當理由為同壹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機制相同的藥物

對審核結果的處理:

藥師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處方中有對患者不利之處或其他疑問時,應聯系處方醫師進行幹預,經醫師改正並簽字確認後,方可調配。

對發生嚴重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的處方,應拒絕調配並按有關規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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