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壹級和非壹級醫院設置在鄉鎮,80%的壹級和非壹級醫院設置在縣級以上城鎮;
二級醫院75%;
三級醫院50%;
其中40%在市外就醫。
2.二級支付的報銷比例為
90%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壹級和非壹級醫院設置在鄉鎮,85%的壹級和非壹級醫院設置在縣級以上城鎮;
二級醫院為80%;
三級醫院60%;
市外就醫50%。
重慶醫保報銷分為兩個層次:第壹層次參保居民報銷由每人每年3萬元提高到6萬元,第二層次由每人每年6萬元提高到654.38+萬元。第二檔報銷比例在第壹檔基礎上提高5%。報銷比例比之前平均提高了5%-10%。
職工醫療保險是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壹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另壹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比例壹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戶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賬戶繳費範圍和職工年齡確定。
員工醫療保險支付辦法: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應當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占用。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或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承擔壹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方式解決。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或職業病治療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藥費、藥費、醫藥費全額報銷。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的三分之二給予住院夥食補助;經批準轉往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費、食宿費按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不屬於工傷範圍的疾病,應當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