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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

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現階段存在哪些問題

在知識經濟時代,由於計算機網絡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豐富著電子商務等大量的活動,滿足了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識產權問題,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絡環境下使壹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

在計算機網絡上進行談判、簽合同、訂購商品,乃至最終取得商品的這種商務活動,已經使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新的問題。主要包括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等方面。在網絡傳輸的電子商務中,已涉及版權產品的無形銷售,產生了版權保護的新問題。特別是已經產生了,在網上的商標及其商業標識保護、商譽保護、商品化形象保護等與傳統保護根本不同的新問題。電子商務在網絡環境下,已對我國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與傳統的商務活動壹樣, 電子商務活動中也存在著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然而, 我國現有的關於電子信息方面的法規和商務貿易方面的法規都未涉及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全部。立法的不完備對商務貿易造成了障礙, 人們既無法準確地把握以非傳統的書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質和有效性, 也無法完全相信電子商務的安全性。

3.1.1 因特網上版權保護問題

版權保護的核心內容是保障版權人擁有控制作品傳播和使用的權利。在傳統的傳播技術條件下,復制權、發行權、廣播權等權利上基本保證了版權人對版權作品的控制。然而,在網絡環境下,版權人面臨作品“失控”的嚴重威脅。

網絡上的版權侵權問題主要表現在: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者其他版權人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制影片等等,均構成對版權的直接侵犯。此外,關於因特網服務提供者由於其服務者的侵權行為,和其計算機系統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的自動復制而被牽涉的侵權責任問題,尚屬於爭論的範疇,還需要在法律規定上進壹步明確。

(2) 間接侵權,主要指因特網服務提供者(ISP) 和網主因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在網絡上的間接侵權責任問題上,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責任的大小,也在研究當中。

3.1.2 因特網上專利保護問題

網絡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件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因特網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絡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1)計算機軟件的專利保護

很多國家的法律在用版權法對計算機程序進行保護時都采取了壹些變通的做法,吸收了專利保護的壹些內容。但是,能否直接對計算機程序申請專利,不同國家在此問題上所持的態度不壹樣。依據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附錄中對授予專利的事物這樣描述:“任何壹項發明創造,無論是產品還是程序,無論在任何技術領域,只要它們是新穎的,具有創造性的和具有工業實用性的,都可以被授予專利。”可見,專利制度成為保護計算機軟件的壹種法律手段已經成為壹種趨勢。

目前,在知識產權理論界不少人都認為要把專利和版權兩種法結合起來,實現對軟件真正的保護。

(2)Intemet對專利法的影響

在專利法中壹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壹。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ac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采取什麽樣的原則,因此,在廣泛的、開放的Intem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壹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3)專利的電子申請問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準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

3.1.3 因特網上的域名

域名是連接到因特網上的計算機的地址,設計域名的初衷是便於計算機聯網和網上通訊聯系,然而,因其易記便用,已經被廣泛用作壹種商業標誌符號了。商業組織已經意識到網站作為發展電子商務基本手段的巨大潛力,為此,商家盡量使用商標、商號和其他公司標誌性詞語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費者,擴大網上市場的知名度。

域名雖然越來越具有商業價值,但是它與商標、商號等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系和溝通。因此,最緊迫的議題當是建立域名與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的聯系,減少兩者之間的沖突。但是,更根本的解決方法還在於給域名“正名”,如果域名真的具有了知識產權的價值,就應當考慮給予它知識產權的地位和法律保護。這樣不僅解決了域名與知識產權的沖突,而且豐富了知識產權的內容。

3.2 這些問題對電子商務發展的影響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漸成熟,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的交易逐漸成為21世紀的主要經濟貿易方式。盡管我國的電子商務貿易額迄今不足美國的萬分之壹,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的速度是相當快的。在這虛擬的世界之中,和現實的世界壹樣,也存在著違法犯罪和投機取巧行為,這些行為同時也成了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也影響著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

3.2.1 域名知識產權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域名是連接到互聯網上的計算機的地址,設計域名的初衷是便於計算機互聯網和網上通訊聯系,然而,因其易記方便,被廣泛用作壹種商業標示符號。商業組織已經意識到網站作為發展電子商務的基礎手段的巨大潛力,盡量使用商標、商號和其他公司標誌性詞語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費者,擴大網上市場的知名度。商業組織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廣告宣傳中,作為該商業組織已經在網上占有壹席之地的標誌。

因此,單個廠商參與全球電子商務的前提是在互聯網上註冊域名。域名系統的技術特征決定了域名的惟壹性,因此,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就想出了將他人的知名商標、商號或其他標誌註冊為域名,在以高價將這些域名賣給其知識產權的所有人的壞主意。

而在有些情況下,域名註冊人並不存在搶註之故意,而是出於自身原因使用了某壹域名,偶然與他人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註冊商標或使用商標相同或相似,即域名與同刑事犯罪者壹樣,對網絡上電子商務的發展非常有害。這種行為已經在美國、英國等國受到了法律制裁,那些註冊了幾十、上百個他人的知名商標或企業名稱的搶註者都被迫將搶註的域名還給知識產權的所有人。

而後者純屬域名引發的權利沖突,對其糾紛的解決,首先必須給予域名應有的知識產權地位和相應的法律保護,然後就域名與註冊商標之間的關系制定法律規則。這樣,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就不難解決。現在還沒有明確的國內或國際的知識產權法來保護域名。這種“無法”狀態會妨礙全球電子商務的進壹步發展。

3.2.2 著作權知識產權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數字化、作品的網絡傳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這種狀況,使網絡環境下作品的主體和客體發生了變化,而信息網絡作品、多媒體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是作品的分類帶來苦難。這就影響了電子商務活動中主體資格的認定。

第二, 個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線很難界定。特別是在網絡環境下, 經濟利益獲取與作品形式的分離, 使營利與非營利的界線很難劃清。

第三, 用戶合法權利的保護受到影響。在網絡環境下, 存在著用戶對作品被動獲取的條件和環境, 極可能使用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所以, 為了保護各方著作權利人的利益, 同時有利於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則和重點應當有所調整並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和應用的進展, 不斷增加調整力度。

3.2.3 電子商務中技術成果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技術成果是創新者創造性的智力成果, 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電子商務 中的技術成果不僅包括通過因特網進行交易的商品本身, 還包括交易過程中的創新性貿易技巧。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 電子商務 中的商品品種增多, 貿易技巧層出不窮, 僅靠版權法難以有效地保護這些技術成果的所有方面。因此, 有必要對此進行探討, 尋找新的保護途徑。

(1)專利權保護。

創新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 公布其技術成果, 得到專利法的保護, 這是創新者享有專利壟斷權, 提高技術信息價值的有效途徑。因為創新者壹旦取得了技術成果專有權, 使用它的時間越長, 範圍越廣, 其價值就越高(在出現新的替代性技術之前, 其價值能無限期積累) , 而且權利人除了自己使用, 還可以通過權利轉讓和使用許可賺得極為豐厚的利潤。

(2) 商業秘密保護。

在我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時才成為商業秘密”。在電子商務中, 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如計算機軟件、客戶訂單、成本核算表、會計方法、市場研究報告、營銷策略及物流配送流程等。商業秘密具有很高價值, 這表現在它現在或將來的使用會為權利人贏得現實的或潛在的競爭優勢。

因此, 企業往往采取各種措施保護其商業秘密, 而壹些企業為節省開支或了解對手的情況, 可能會不擇手段地竊取對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 許多國家規定了商業秘密權, 來救濟技術成果創新者的權利。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我國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避免出現利益受損現象。

5.1 開展政府電子商務示範工程, 提高國民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看, 電子商務雖涉及的領域眾多,形式多樣, 但行業和區域差異較大,企業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也不統壹。因此,我國政府應適當開展必要的電子商務示範工程, 抓試點、重宣傳、貴引導, 在試點的基礎上取得經驗, 逐步推廣,在宣傳的基礎上普及電子商務基本常識, 提高國民電子商務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吸引更多的企業或消費者加入到電子商務的行列中來,引導他們有效地進行知識產權的積累和保護。

5.2 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範電子商務的網絡平臺

電子商務作為壹種信息服務系統是以因特網技術為網絡連接平臺的。這種開放性的網絡平臺使得電子商務的安全保護顯得尤為重要, 而電子商務的安全性保護必然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因此, 電子商務平臺的規範化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為了規範電子商務的網絡平臺,我國必須加大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開發出類似於IBM 公司的“密鑰容器”這類加密技術、防火墻技術以及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軟件技術產品來確保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3與國際知識產權界密切合作, 探尋有中國特色的符合國際標準的域名制度

我們只有立足國情,修訂和完善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才能對域名權加以有效的保護。目前各國均沒有頒布有關域名保護的專門法律法規,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對策可以借鑒其他相關領域的立法經驗以及國際上的某些通行作法,對與域名權有關的各種知識產權法律作出相關規定,從而為域名權的保護提供法律依據。

5.4 修訂中國版權法,充分兼顧電子商務下版權國際保護的新要求

現行的中國版權法普遍存在內容陳舊的現象,即使是有關網絡信息版權保護的闡述也很模糊, 易造成侵權糾紛和審理結果的隨意性, 更無法適應電子商務中版權保護的需要。現有的中國版權法中關於“復制”、“合理使用”、“版權保護期限”等規定亟需依據中國實際情況充分兼顧電子商務 中版權國際保護的新要求加以修訂或增加新內容。

我也是寫這個題目的,目前是這些,先看看妳能不能用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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