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償付
第十五條符合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農民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報銷範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的三個目錄要求的,均可納入新農合報銷範圍。
符合《桐廬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的參合人員發生的費用,按甲類藥品比例報銷。
第十六條關於分項核算、償付率和上限金額的規定。2007年,80元制定了以下人均籌資標準:
1,各級醫療機構分段核算報銷比例
各級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總報銷比例
(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縣級醫療機構和縣外醫療機構。
0-1000 10% 0 0
1001-2000 25% 15% 5%
2001-5000 35% 25% 15%
5001-10000 45% 35% 25%
10001-20000 55% 45% 35%
200065438+65% 55% 45%以上0元
2.每年最高報銷額度5萬元。
3.以上所說的醫療費用,都是經過審核符合報銷範圍的費用。
第十七條建立嚴格的逐級轉診制度和定點醫療制度,鼓勵就地診療。
第十八條縣內各定點醫療機構通過計算機聯網實行零基即時刷卡報銷管理,參合人員必須持卡就醫。參與者因個人原因未能持卡就醫的,視為放棄享受本人權利。
在縣外定點醫療機構和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特殊情況,由參合農民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鄉鎮(街道)管理機構初審後,屬於急診、燒傷病例的,報縣社保辦報銷,其他病例報縣合醫辦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報銷參加年度計算,當年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