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在處理該不合格中藥飲片時產生了意見分歧。
有人認為,既然中藥飲片性狀不符合標準,表明被檢驗物品並非標示名稱的中藥飲片,要麽是非藥品,要麽是他種藥品,依據《藥品管理法》第48條第二款第二項“非藥品冒充藥品或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規定,應定性為假藥。
也有人認為,性狀不合規定並不是認定冒充藥品的充分條件,加工、運輸、存儲等多種原因都可能造成藥品性狀發生改變,在鑒別及檢查項目均符合規定的情況下,還是按照劣藥認定更為合適。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藥品管理法》第49條第三款第六項規定:“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按劣藥論處。”藥監部門在接到不合格藥品檢驗報告後,應該對照可以判定為假藥的情形進行判斷,如果能夠排除假藥的定性,則應定性為劣藥。根據《藥品管理法》第48條第二、三款的規定,通過檢驗可以定性為假藥的情形有:1. 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3.變質的;4.被汙染的。
分析該檢品的檢驗報告可以發現,檢品性狀與標準存在兩方面差異: 1.直徑0.5~1cm,小於標準的1~2.5cm;2.表面無紋理,其他性狀特征均符合藥典中通草的性狀特征,不存在明顯差異。因此,不能認定為他種藥品或非藥品冒充藥品。
此外,檢驗報告的性狀描述中也無被汙染及變質的相關描述,因此,可以排除該藥品被汙染及變質的可能。再通過顯微鑒定,該檢品具有通草的顯微特征,也就是說,該檢品經鑒定為通草。因此,經過性狀鑒別及顯微鑒定後,該檢品不符合上述定性為假藥的任何壹種情形,不能認定為假藥,應按照《藥品管理法》第49條第三款第六項規定,按劣藥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