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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飲片性狀不合標準如何定性

近日,某地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稽查人員抽檢轄區壹藥品使用單位的中藥飲片,並送藥檢所檢驗。藥檢所出具檢驗報告書顯示:通草性狀項標準規定為“應為1~2.5cm,應有縱溝紋,應為中部有直徑0.3~1.5cm的空心或半透明的薄膜”,檢驗結果為“本品呈圓柱形,直徑0.5~1cm。表面淡黃色,無紋理。體輕,質松軟,捏之能變形,有彈性,易折斷,斷面平坦。無空心。氣微,味淡”;鑒別項標準為“應具有通草的顯微特征”,檢驗結果為“具有通草的顯微特征”;檢查項下水分標準為“應不得過16.0%”,檢驗結果為“8.7%” ;檢查項下總灰分標準為“應不得過8.0%”,檢驗結果為“1.6%”;結論為:“按《中國藥典》2010年版壹部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執法人員在處理該不合格中藥飲片時產生了意見分歧。

有人認為,既然中藥飲片性狀不符合標準,表明被檢驗物品並非標示名稱的中藥飲片,要麽是非藥品,要麽是他種藥品,依據《藥品管理法》第48條第二款第二項“非藥品冒充藥品或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規定,應定性為假藥。

也有人認為,性狀不合規定並不是認定冒充藥品的充分條件,加工、運輸、存儲等多種原因都可能造成藥品性狀發生改變,在鑒別及檢查項目均符合規定的情況下,還是按照劣藥認定更為合適。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藥品管理法》第49條第三款第六項規定:“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按劣藥論處。”藥監部門在接到不合格藥品檢驗報告後,應該對照可以判定為假藥的情形進行判斷,如果能夠排除假藥的定性,則應定性為劣藥。根據《藥品管理法》第48條第二、三款的規定,通過檢驗可以定性為假藥的情形有:1. 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3.變質的;4.被汙染的。

分析該檢品的檢驗報告可以發現,檢品性狀與標準存在兩方面差異: 1.直徑0.5~1cm,小於標準的1~2.5cm;2.表面無紋理,其他性狀特征均符合藥典中通草的性狀特征,不存在明顯差異。因此,不能認定為他種藥品或非藥品冒充藥品。

此外,檢驗報告的性狀描述中也無被汙染及變質的相關描述,因此,可以排除該藥品被汙染及變質的可能。再通過顯微鑒定,該檢品具有通草的顯微特征,也就是說,該檢品經鑒定為通草。因此,經過性狀鑒別及顯微鑒定後,該檢品不符合上述定性為假藥的任何壹種情形,不能認定為假藥,應按照《藥品管理法》第49條第三款第六項規定,按劣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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