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查查明的事實:2012年5月27日,經局領導批準立案。經調查,當事人同意執法人員的上述檢查,無異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了超範圍制售冷食和不按規定銷售食品行為的構成要件。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身份和經營資格。
證據2:2012年5月19日現場檢查筆錄、6月8日現場照片及詢問筆錄,用以證明當事人超範圍經營冷食、未按規定銷售食品的事實;
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無。
案件的性質:
1.當事人超範圍制售冷食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後1個工作日內向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規定構成超範圍制售冷食的違法行為。
2.當事人存放食品物品不離墻離地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包裝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規定構成不按規定銷售食品的違法行為。
三、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供貨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的規定構成了不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
4.當事人廚房的臟亂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十壹項。“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以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第13.8.1號食品加工區的清潔:“13.8.1定期清潔食品加工區的設施設備。13.8.1.2保持地面無垃圾、無積水、無油漬,墻壁、門窗無汙漬、無灰塵,天花板無黴變、無灰塵。”規定構成不按規定銷售食品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