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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增加輕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條件

壹、事項名稱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

二、設定依據

(壹)《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三)《北京市實施

辦法》

(四)《機動車405號)

(三)《北京市實施

辦法》

(四)《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

三、受理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

四、申請條件

持本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駕準駕車型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三輪摩托車、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專用機械車準駕車型的。摩托車或者輪式專用機械車準駕車型,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牽引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在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

4、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2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2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6、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在校學生,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19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6、申請人年齡在 60 周歲以上、70 周歲以下能夠通過記憶、判斷、反應等能力考試的,可以申請輕型牽引車、普通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

6、申請人年齡在 60 周歲以上、70 周歲以下能夠通過記憶、判斷、反應等能力考試的,可以申請輕型牽引車、普通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 7、申請人年齡在 70 周歲以上,能夠通過記憶、判斷、反應等能力考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

8、原駕駛證載明準駕車型為重型牽引車的,因自願減少準駕車型或者達到換領準駕車型所需年齡等原因,年齡在70周歲以下的,可以申請換領輕型牽引車準駕車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在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裸眼視力或者雙眼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雙眼裸視力或矯正視力必須達到對數視力表 4.9 以上。單眼視力障礙,優勢眼裸眼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 5.0 以上,且水平視野達到 150 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3、色覺:無紅綠色盲;

4、聽覺:兩耳各距音叉50厘米能分辨聲源方向。聽力有障礙但佩戴助聽器達到上述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類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的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根手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指端殘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雙手手掌完好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

6、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7、年齡在70周歲以上能夠通過記憶、判斷、反應等能力檢驗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

8、年齡在6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能夠通過記憶、判斷、反應等能力檢驗的,可以申請輕型牽引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1、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飲酒後再次駕駛機動車的;

4、有吸食、註射毒品並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或者有濫用毒品、註射毒品並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或者有被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社區康復措施記錄的;

5、駕駛機動車飆車、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規定構成犯罪的;

6、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撤銷未滿10年的;

7、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四)申請人的駕駛經歷和累積記分條件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駕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後壹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申請增駕輕型牽引車、中型客車、重型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增設輕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壹年以上;

2、申請增設中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兩年以上,並在申請周期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3、申請增加重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兩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壹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

4、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兩年以上,或者已取得駕駛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駕駛重型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壹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 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

5、正在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員,已在學校取得駕駛小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且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後壹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可以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準駕車型。

五、可以申請增加準駕車型和申請地點

(壹)可以申請增加準駕車型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可以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重型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貨車、三輪汽車、輕型牽引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專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

(二)申領地點

1、外國人、未領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在車輛管理所辦理;

2、內地居民和70周歲以下已申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到以下地點申領:

(1)申請增加大型客車、貨車準駕車型的,在京豐、京南、京北分所辦理;

(2)申請增加重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京南分所辦理;

(3)申請增加城市公交車準駕車型的,在京南、京北分所辦理;

(4)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京豐、京南、京北分所辦理;

(5)申請增加輕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京南、京北分所辦理;

(6)申請增加其他準駕車型的,選擇任壹車管分所辦理。

六、提交資料

(壹)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北京市衛計委認定的具有健康檢查資質的二級以上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健康體檢中心等醫療機構,或者軍隊、武警部隊確定的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已通過網上傳輸信息的,免於提交紙質版證明;

(三)申請人屬於正在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學籍檔案;

(四)機動車駕駛人照片5張。 照片要求為:申請人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前6個月內拍攝的本人正面免冠半身彩色單人照片。背景顏色為白色;不穿制服;人像要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變形。照片尺寸為32mm×22mm相當於1英寸,頭寬14mm~16mm,頭長19mm~22mm)。

七、考試

(壹)考試內容和合格標準為全國統壹,按不同準駕車型規定相應的考試項目。

1、考試內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簡稱 "科目壹"):道路通行、交通信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機動車登記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簡稱 "科目二"):

1.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與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向橋、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通過寬門、窄掉頭,以及模擬高速公路、連續急彎山區道路。模擬高速公路、連續急彎山路、隧道、雨(霧)天、濕滑路面、應急處置;

2 小型汽車、低速貨車測試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3 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測試倒車入庫、側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4輕型牽引車考樁、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5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考樁、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通過單向橋;

6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考試內容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確定。

對報考第1、2、3準駕車型的,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3)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的考試內容和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加減檔操作、變更車道、停車、直行、通過路口、路口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交叉路口左轉彎、交叉路口右轉彎、通過人行橫道、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 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其他準駕車型的考試內容,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確定。

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內容包括: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要求、惡劣天氣和復雜道路條件下安全駕駛知識、爆胎等突發事件的臨危處置方法、防止二次事故處置知識、傷員急救知識等。

2、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裏程要求: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考試裏程不少於10公裏,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貨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裏程不少於3公裏。未進行夜間測試的,應當模擬夜間燈光測試。

對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應當根據實際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復雜道路駕駛考試。其他汽車號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可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3、考試合格標準:

(1)科目壹考試分為100分,成績達到90分為合格;

(2)科目二考試分為100分,考試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90分為合格,其他準駕車型成績達到80分為合格。80分為合格;

(3)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滿分為100分,成績均為90分為合格。

(2)符合規定要求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車輛管理所受理後按照預約日期安排科目壹考試,科目壹考試發證之日起3年內有效(或者有效期至申請人年齡達到超過申請學車證明的最高年限,申請人應當在學車證明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在學車合格證有效期內完成科目壹考試的,已通過的科目壹考試成績作廢。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通過的其他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申請人取得學車證明後,可登錄 "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 "或 "交管12123 "手機APP預約科目壹考試時間。

學車證明可采用紙質或電子形式,紙質證明與電子證明效力相同。電子證明可打印或通過 "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 "下載學車證明。

(三)車輛管理所按照預約的考場和時間安排考試。申請人科目壹考試合格取得學車證明後,可以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均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參加當日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每個科目考試壹次,可以補考壹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考試終止,申請人重新預約考試,但預約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後進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申請人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後,車輛管理所六十日內不能安排考試的,申請人可以選擇在本市其他考場預約考試。

車輛管理所使用全國統壹的考試預約系統,采用互聯網、電話、服務窗口等方式為申請人預約考試。

(四)預約科目二考試:

1、申請增駕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專用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2、申請增駕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五)預約科目三考試:

1、申請增加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二十日後可以預約考試。

2、申請增駕小型汽車、輪式專用汽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或者持汽車類駕駛證申請增駕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三十日後可以預約考試。

3、持摩托車類駕駛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四十日後可以預約考試。

(六)申請人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壹天申請取消預約。申請人未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考試被判為不合格。

(七)科目壹考試時間為45分鐘,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科目二樁考考試時間不超過8分鐘,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時間為45分鐘。

(八)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徇私舞弊的,取消考試資格,已通過的其他科目考試成績無效,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壹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組織、參與實施前款規定線路牟取經濟利益的,處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罰款,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九)在受理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申請期間,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輛管理所停止預約考試、檢驗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終止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

1、累計記分達到12分的;

2、機動車駕駛證被註銷、吊銷或者撤銷的;

3、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4、三年以內吸食、註射毒品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措施不滿三年,或者長期吸食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5、飲酒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需要按照下列規定參加考試:

1、已持有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申請增加小型汽車準駕車型的,應當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

2、已持有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申請增加輕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科目二和科目三中考試安全文明駕駛常識。

3、已持有輕便摩托車駕駛證申請增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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