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山梨酸鉀的使用限量。
1.加強刑事責任的追究,新法在違法行為的查處上做了很大的改革,即壹是要求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作出判決,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直接查處,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此外,還規定行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增加了行政拘留。新法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嚴重行為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
3.罰款金額大大提高了。比如,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添加藥物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新法規定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
4.加大對屢犯的處罰力度。新法規定,行為人壹年內因違法行為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三次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5.增加對非法提供場所的處罰。為加強源頭和全過程監管,新法規定對明知是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的,最高罰款65438+萬元。
6.加強民事責任追究。新法增加了首問責任制,要求收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消費者可以在法定情況下要求10倍價款或者三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此外,新法還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規定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論證結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相關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