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加強飼料生產許可管理,保證飼料質量安全,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制定本條件。
二、設立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飼料和精料補充劑生產企業,應當符合本條件。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企業應當設立技術、生產、質量、銷售、采購等管理機構。技術、生產、質量機構應當配備專職負責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四條 技術機構負責人應具有畜牧、獸醫、水產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飼料法規、動物營養、產品配方設計等專業知識,並經現場考核合格。
第五條 生產機構負責人應具有畜牧、獸醫、水產、食品、機械、化工、制藥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飼料法規、飼料加工工藝與設備、生產過程控制、生產管理等專業知識,並經現場考核合格。
第六條 質量機構負責人應具有畜牧、獸醫、水產、食品、化學制藥、生物科學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飼料法規、原料及產品質量控制、原料及產品檢驗、產品質量管理等專業知識,並通過現場考核。
第七條 銷售、采購機構負責人應熟悉飼料法規,並通過現場考核。
第八條 企業應配備兩名以上專職飼料檢驗化驗技術人員。飼料檢驗化驗員應當取得農業部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並通過現場操作技能考核。
企業飼料廠中控室操作工、飼料加工設備維修工應當取得農業部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企業應獨立設置廠房,廠房周圍無影響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的汙染源。
廠區應合理布局,生產區與生活、辦公等區域分開。廠區清潔衛生,道路和作業場所應采用混凝土或瀝青硬化,生活、辦公等區域設有封閉式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條生產區應按照生產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固體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精飼料、精補料具有相對獨立、與生產規模相匹配的生產車間、原料、配料和成品庫房。
液體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有與生產規模相匹配的前處理間、配料間、生產車間、罐裝間、包裝間、原料庫、成品庫。
固體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總使用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液體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總使用面積不少於350平方米;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總使用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
第十壹條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線應當單獨設置,生產設備不得與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劑生產線****。
同時生產固體和液體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應當單獨設置生產車間。
同時生產預混合飼料添加劑和混合飼料添加劑的,應當單獨設置生產車間,生產設備不得與****。
第十二條 生產區建築通風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設施應當防雨,人工照明燈具應當防爆。
第十三條 廠房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或器材。
第十四條 廠房應有完善的排水系統,排水系統入口處應有防堵塞裝置,出口處應有防止動物侵入的裝置。
第十五條 有安全隱患的設備、設施應當設置警示標誌和防護設施:
(壹)配電櫃、配電箱有警示標誌,生產區域的電源開關具有防爆功能;
(二)高溫設備設施有隔熱措施和警示標誌;
(三)壓力容器有安全保護裝置;
(四)設備傳動裝置有防護裝置;
(五)進料坑口有完整的圍欄,車間吊孔有牢固的蓋板或四周有護欄,所有設備檢修平臺、操作平臺和爬梯有護欄。
企業應為生產區操作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企業倉儲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滿足原料、成品、包裝材料、零配件的儲存要求,並具有防黴、防潮、防鳥、防鼠等功能;
(二)儲存維生素、微生物添加劑和酶制劑等熱敏性物質的庫房密閉性良好,並配備空調;
(三)亞硒酸鈉等按危險化學品管理的飼料添加劑應有獨立的貯存間或貯存櫃;
(四)藥物飼料添加劑應有獨立的貯存間;
(五)設有立筒倉的生產企業,立筒倉內應配備通風系統和溫度監控裝置。工藝與設備
第十七條固體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配合預混合飼料和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設計生產能力不低於2.5噸/小時,混合機容積不小於0.5立方米;維生素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設計生產能力不低於1噸/小時;
(二)配備成套加工機組(含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動包裝設備),並具有完善的除塵系統和電控系統;
(三)有2臺以上混合機,混合機(含混合機緩沖倉)與物料接觸部位采用不銹鋼制成,混合機混合均勻度變異系數不大於5%;
(四)生產線除塵系統采用脈沖除塵器或性能較好的除塵設備,采用集中除塵和單點除塵相結合的方式,進料口和包裝口采用單點除塵;
(五)小料配制和復核分別配置電子秤;
(六)粉碎機、空壓機采用隔音或降噪裝置;
(七)反芻動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線和其他含有動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線應當分開設置。
第十八條 液體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生產線由原料預處理、稱重、配液、過濾、灌裝等工序的成套設備組成;
(二)生產設備、輸送管道和管件應當采用不銹鋼或者性能較好的材料;
(三)有均質工序的,應當采用高壓均質機。(三)有均質工藝的,高壓均質機的工作壓力不低於50兆帕,並具有高壓報警裝置;
(四)配液罐具有加熱保溫功能和溫度顯示裝置;
(五)有獨立的灌裝間。
第十九條 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劑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設計生產能力不低於10噸/小時,專業加工幼畜禽飼料、種畜禽飼料、水產育苗飼料、特種飼料、寵物飼料的設計生產能力不低於2.5噸/小時;
(2)配備成套加工機組(包括原料清洗、粉碎、提升、配料、混合、自動包裝等設備),並具有完善的除塵系統和電控系統;生產顆粒飼料產品的,還應配備制粒或膨化、冷卻、粉碎、分級、幹燥等後處理設備;
(三)配料與混合工段采用計算機自動化控制系統,配料的動態精度不大於 3‰,靜態精度不大於 1‰。靜態精度不大於 1‰;
(四)反芻動物飼料生產線應單獨設置,生產設備不得與其他非反芻動物飼料生產線****;
(五)混合機混合均勻度變異系數不大於 7%;
(六)破碎機、空壓機、高壓風機采用隔音或降噪裝置,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噪聲控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八)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噪聲控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作業場所噪聲控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七)生產線除塵系統采用脈沖除塵器或性能較好的除塵設備,采用集中除塵和單點除塵相結合的方式,進料口采用單點除塵;作業區粉塵濃度和排放濃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八)小批量物料的配制和復核分別配置電子秤;
(九)外加劑預混工序,應單獨配置至少壹臺混合機,混合機(含混合機緩沖倉)與物料接觸部分采用不銹鋼制造,混合機混合均勻度變異系數不大於5%。質量檢驗和質量管理體系
第二十條 企業應在廠區內設置獨立的檢驗室,並與生產車間和貯存區分開。
第二十壹條 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的檢驗室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除常規檢驗儀器外,還應配備下列專用檢驗儀器:
1.固體維生素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配備萬分之壹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譜儀(配備紫外檢測器)、恒溫幹燥箱、樣品粉碎機、標準篩;
2. 液體維生素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配備萬分之壹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譜儀(配備紫外檢測器)、酸度計;
3.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配備萬分之壹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配備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測物元素燈)、恒溫幹燥箱、樣品粉碎機、標準篩。幹燥箱、樣品粉碎機、標準篩;
4、復合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配備萬分之壹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譜儀(配備紫外檢測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配備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測物元素燈)、恒溫幹燥箱、高溫爐、樣品粉碎機、標準篩。
(二)試驗室應包括天平室、前處理室、儀器室和樣品觀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積應滿足儀器、設備、設施布局和試驗工作的需要:
1.天平室,滿足分析天平放置在平臺上的要求;
2.前處理間滿足樣品前處理和檢驗要求的通風櫃 實驗臺、器皿櫃、試劑櫃、氣瓶櫃或氣瓶固定裝置,以及照明、空調等設備設施;同時進行高溫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試劑操作時應分別設置操作區和通風櫃;
3.儀器儀表室滿足高效液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儀器儀表的要求,高效液相色譜儀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應分室存放;
3.應分室存放;
4.樣品觀察室滿足原料和產品存放要求的樣品櫃。
第二十二條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劑生產企業檢驗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除常規檢驗儀器外,還應配備萬分之壹分析天平、可見分光光度計、恒溫烘箱、高溫烘箱、固氮裝置或固氮儀、粗脂肪提取裝置或粗脂肪檢測儀、真空泵及過濾裝置或粗纖維檢測儀、樣品裝置或粗纖維檢測儀、樣品粉碎機、標準篩;
(二)檢驗實驗室應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儀器室和樣品觀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積應滿足儀器、設備、設施布局和檢驗檢測工作需要:
1.天平室能滿足分析天平放置在屋頂平臺上的要求;
2.理化分析室能滿足樣品理化分析檢測要求的通風櫥、實驗臺、器皿櫃、試劑櫃;
3.儀器室能滿足分光光度計等儀器的使用要求;
4.樣品觀察室能滿足原料和產品存放在樣品櫃中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按照《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範》的要求制定質量管理制度。附錄
第二十四條 本條件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