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乙類藥品個人先支付10%,余額再按普通門診、門診治療重癥(慢性)疾病和住院的規定比例報銷。
法律依據:《省醫療保障局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實施工作的通知(武醫保[2019]75號)》
壹、乙類藥品個人先支付10%,余額再按普通門診、門診治療重癥(慢性)疾病和住院的規定比例報銷。
二、按照省文件要求,國家談判藥品先行自付比例確定為20%。原有省級先行自付比例超過20%的,按20%執行;原有省級先行自付比例低於20%的,仍按原先行自付比例執行。參保人員使用談判藥品,按確定的先行自付比例自付後,再按乙類藥品支付。原未設置先行自付比例的,按乙類藥品支付。
三、對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開始使用未能成功續約藥品的參保患者,實行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醫保基金繼續按原有政策規定支付,定點醫療機構需做好臨床用藥的替代銜接,保障參保患者用藥連續性。
四、對適於門診治療、使用周期較長、療程費用較高的談判藥品,可按門診治療重癥(慢性)疾病的現有政策執行。
五、談判藥品中的抗癌藥和罕見病用藥繼續實行定點醫療機構、責任醫師、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機制。
六、談判藥品中屬於專科用藥的,各定點醫療機構可按照專科用藥原則納入相應專科管理,規範用藥,合理施治。
七、對定點醫療機構合理使用談判藥中的抗癌藥費用實行單獨核算,合理使用其他談判藥品發生的合規費用將在年終清算時給予合理補償。各定點醫療機構應保障談判藥品的配備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