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對建設工程綜合指標要求所能達到的可完成程度的認可和評價。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造價在30萬元(建築裝修裝飾工程1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和預制構件、預拌混凝土生產等。其中,特種行業的專業工程和國家規定的自住房屋建築工程除外。第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保證、用戶評價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第五條 銀川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銀川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對銀川地區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第三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具備建設部規定的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件和能力,並經建設部、自治區建設廳和市建委進行資質審核後,方可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員(以下簡稱監督員),經建設部、自治區建設廳和市建委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查詢建設工程質量情況,也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反映。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認真對待,妥善處理。第八條 提倡在工程建設中實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建設優質工程。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制度。
質監站依照國家、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第十條 質量監督站職責:
(壹)核查受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建築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廠的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監督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經營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
(二)監督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建築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生生產廠執行國家法律、規範、技術標準等、
(c)對進場的在建工程、建築材料、設備和成品、半成品的施工質量進行質量抽檢;
(d)核定工程質量等級;
(五)督促工程建設有關單位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六)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七)總結質量監督工作經驗,掌握工程質量狀況,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第十壹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壹個月,建設單位(或委托監理單位)必須到銀川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質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填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並按規定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建築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統壹於每年4月底前辦理監督登記。
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的工程不得開工,生產企業不得生產。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委托監理單位)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時,應向質監站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書;
(二)施工合同(副本);
(三)監理合同(副本);
(四)報建手續;
(五)工程中標通知書;
(六(五)工程中標通知書;
(六)施工圖紙;
(七)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委托監理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後,質監站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15日內制定工程質量監督計劃,並及時通知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監督計劃應突出工程的難點和重點部位,確定必須監督的項目。第十四條 質監站對工程質量實行以監督檢查為主要方式的抽查制度。房屋建築和構築物重點抽查的項目是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確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他工程監督抽查的重點是工程性質的確定。
建築構配件、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重點核查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質量保證體系、生產工藝、檢測手段、原材料和構配件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