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雇主責任險的賠償範圍
1、死亡賠償金:以保單約定的每人死亡賠償限額為限。
2、傷殘賠償金:按傷殘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鑒定書,
並對照國家發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1996)(以下稱《傷殘鑒定標準》)確定傷殘等級而支付相應賠償金。相應的賠償限額為該傷殘等級所對應的下列“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賠償限額所得金額。
3、誤工費用
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人雇員因疾病或受傷導致其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持續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無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誤工損失。
經醫院證明,按以下公式計算賠償: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30 *(實際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天數-5 天),最長賠付天數為365 天,且以保單約定的每人死亡賠償限額為限。
4、醫療費用
保險公司賠償必需的、合理的醫療費用,具體包括掛號費、治療費、手術費、床位費、檢查費(最高人民幣300元/每人)、醫藥費。本公司不承擔陪護費、夥食費、營養費、交通費、取暖費及空調費用。除緊急搶救外,受傷雇員均應在縣級以上醫院或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保險公司支付的本款項下的賠償金額以保單約定的每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限。
5、賠償金的給付
(1)、無論發生壹次或多次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單個雇員所給付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和誤工費用之和不超過保險單約定的每人死亡賠償限額。被保險人不得就其單個雇員因同壹保險事故同時申請傷殘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無論發生壹次或多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就其單個雇員申請賠付死亡賠償金的,
如果保險公司已賠付了傷殘賠償金,在計算賠付金額時,需扣除已賠付的傷殘賠償金額。
(2)、無論發生壹次或多次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所雇傭的每個雇員所給付的醫療費用不超過保險單約定的每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
擴展資料:
雇主責任險責任免除
第四條 保險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壹)被保險人的雇員由於職業性疾病以外的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醫療、診療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二)由於被保險人的雇員自傷、自殺、打架、鬥毆、犯罪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三)被保險人的雇員因非職業原因而受酒精或藥劑的影響所導致的傷殘或死亡;
(四)被保險人的雇員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導致的傷殘或死亡;
(五)被保險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對其雇員故意實施的騷擾、傷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間接造成其雇員的傷殘、死亡;
(六)任何性質的精神損害賠償、罰款、罰金;
(七)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所雇傭雇員的責任;
(八)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包括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所發生的被保險人雇員的傷殘或死亡;
(九)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之外的醫藥費用;
(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所頒布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規定之外的醫藥費用;
(十壹)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十二)住宿費用、陪護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生活護理費、喪葬費用、供養親屬撫恤金、撫養費;
(十三)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或由於核子輻射所致被保險人雇員的傷殘、死亡或疾病;
(十四)直接或間接因計算機2000 年問題造成的損失;
(十五)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