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五條 物業管理等服務項目和貨物采購需要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招標投標程序按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執行。第六條 依法必須審批的招標項目,招標人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時,應當同時擬定招標範圍和方式等事項,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項目核準後,審批部門應當在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報所確定的招標範圍和方式等情況。經核準的項目招標範圍和方式需作改變的,招標人應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獲批準,已取得建設用地征用手續和工程建設規劃許可等有關批準文件;
(三)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獲準;
(四)建設項目有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滿足投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第八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國有資金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項目,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應當在有形市場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可以邀請招標:
(壹)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條件或者環境限制,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擬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費用與項目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應當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招標:
(壹)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三)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四)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五)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三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六)擬使用的評標專家符合有關規定。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七日前,按建設項目審批管理權限,向有關行政部門備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省內實施的重點建設項目,同時向省發展計劃部門備案。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代理業務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標準或者合同約定收取費用。第十壹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合理確定招標截止日期,在國家或者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等媒介上發布。
招標人擬限制投標人數量的,應當在招標公告中聲明。第十二條 招標人需要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要求,編制資格預審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預審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壹)法人資格;
(二)資質等級;
(三)註冊資本、財務、人員、技術、設備、管理狀況;
(四)近三年來履行類似合同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不得因地域、行業、所有制不同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以是否獲得本地區、本行業獎項為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第十三條 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壹般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壹)招標項目的範圍、性質、規模、數量、標準和主要技術要求及交貨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
(二)評標方法和標準、編制投標文件的要求、投標方式和截止時間、投標有效期和開標地點;
(三)合同主要條款及協議書格式;
(四)要求投標人提供的資金和資信證明、投標函及附件、履約擔保文件、授權委托書的格式和說明;
(五)投標價格要求及計算方法;
(六)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項目的標段和工期;
(七)圖紙或者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
(八)其他應當說明的問題。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當對項目資金的來源和按工程進度給付工程款情況作出說明。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的招標項目,招標文件確定的建設範圍、建設標準、投資總額不得超出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