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控制吸煙管理專門機構,負責醫療機構和公***場所控制吸煙的監督管理。第六條 控制吸煙管理的相關部門按照以下分工,負責控制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日常監督管理:
(壹)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教育培訓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控制吸煙工作;
(二)旅遊文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景點、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圖書館、文化館、娛樂場所、影劇院等公***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三)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體育場館、健身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四)市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飯店、餐飲業經營場所、超市、藥品銷售經營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負責煙草廣告的監督管理;
(五)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管轄範圍內室外公***場所、主題公園、健康步道等的控制吸煙工作;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包括公***電梯等處的控制吸煙工作;
(七)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理企業控制吸煙工作;
(八)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交通工具及其相關公***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九)機場、鐵路、港口負責所管轄範圍及其相關公***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十)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控制吸煙工作。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成立控煙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向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配合做好所轄區域範圍內的控制吸煙工作。第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發揮示範表率作用帶頭不吸煙。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的第壹責任人,定期向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情況。
控制吸煙工作納入愛國衛生先進單位考核內容。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煙草煙霧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吸煙者在禁止吸煙場所停止吸煙;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煙義務;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為12345,負責將市民的舉報、投訴按照執法分工轉給各相關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
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投訴人。第十壹條 本市室內公***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第十二條 下列公***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場所(區域)禁止吸煙:
(壹)婦幼保健機構;
(二)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教育或者活動場所;
(三)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
(四)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等各類公***文化活動場所;
(五)健身場所、體育場館的室外比賽區和座席區;
(六)敬老院、生活小區的健身區域;
(七)公***交通工具的室外售票場所、等候區域;
(八)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九)風景名勝區;
(十)海濱浴場、沙灘;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