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標準管理、註冊管理、質量管理、上市後風險管理;負責執業藥師資格準入管理;負責組織指導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相關國際監管規則和標準的制定;負責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等。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法律依據: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並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