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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質量負責人應承擔的責任

法律分析:藥店質量負責人職責為:1、督促相關崗位人員執行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GSP 及有關質量管理制度。 2、認真貫徹藥店質量方針,指導監督有關藥店的質量 管理文件的執行。 3、負責藥品的驗收,指導並監督藥品陳列、銷售等環 節的質量管理工作。 4、負責藥品質量查詢及質量信息管理。 若未盡到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負責人需要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壹)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壹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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