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9月20日經NPC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30日起施行。
2001 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自2006年2月28日起施行。
2013 12.28
經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2月28日修訂,自2013年2月28日起施行。
2065438+2005年4月23日
藥品鐵路計劃開放競爭性價格。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昨天審議了國務院關於藥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對部分法律進行了集中修改。修改後,擬在藥品、鐵路、郵政、煙草專賣等領域放開競爭性價格和下放定價權。
《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藥品價格,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
考慮到上述規定中競爭性領域的商品和服務有的可以通過市場競爭定價,有的可以通過政府與企業協商定價或者通過招標定價,價格放開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制定監管規則、加強價格監測等方式嚴肅查處價格違法行為,草案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改,在醫藥、鐵路、郵政等領域放開競爭性價格。
2065438+2005年4月24日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201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壹、刪除第七條第壹款“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二、刪除第十四條第壹款中的“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三、刪除第五十五條。
四、第八十九條改為第八十八條,並刪除“第五十七條”。
五、刪除第壹百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