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1、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2、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3、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1、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擴展資料:
食藥監總局要求加強過期食品監管嚴禁以罰代刑:
食藥監總局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對超過保質期食品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隱患。
《通知》要求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強化對超過保質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及時自查清理、設定專區保存、嚴格對超過保質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處置、建立臺賬備查。
《通知》還要求,切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和處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和處置超過保質期食品等行為,要依法加大處罰力度,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列入食品生產經營“黑名單”。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嚴禁以罰代刑,確保刑事責任追究到位。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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