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舉報渠道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區疫情防控指揮部設立了熱線電話,處理疫情防控報告相關事宜。舉報電話為0971-8813092。
二、舉報範圍
凡發現有下列不執行疫情防控命令、決定和措施行為之壹的,均可舉報:
(壹)在高風險地區及其所在鄉鎮,返回寧來寧未按要求報告的人員;
(二)應當被管制而未被管制的人員以及在管制期間違反管制規定的人員;
(三)社區(村)衛生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擅自放行危險區域內回寧務工人員的;
(四)為危險地區的外籍歸國人員提供便利,幫助其逃避檢疫、居家或集中隔離等疫情防控措施;
(五)在家隔離的人員,不遵守控制要求,擅自外出或接受他人探親訪友的;
(六)14天內,外省返鄉人員未按要求及時向所在社區(村)報告,未納入查控範圍,或隱瞞、緩報、謊報個人信息,有居住和接觸史的;
(七)明知自己是密切接觸者或者密切接觸者,違反疫情防治規定,不及時報告,故意傳播傳染病的;
(八)疫情防控期間,違反禁令哄擡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的;
(九)在微信、微博等網絡社交媒體上發布虛假消息,編造、傳播謠言和虛假信息;
(十)衛生代碼或旅行代碼異常(紅色代碼、黃色代碼、標有*等。)但未按規定申報或流向境外的;
(十壹)在高危地區和疫區的來(回)寧人員翻越社區圍墻、從胡同繞道等故意逃避調查登記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口岸、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相互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