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陜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陜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道路運輸管理是促進現代道路運輸業發展和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的重要力量。陜西省在道路運輸管理方面制定了壹些新制度。

陜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大全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道路運輸管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發展,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裝卸和運輸服務。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其服務的經營者和道路運輸管理人員。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非經營性道路運輸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非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是指為自己、本單位的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結算費用的道路運輸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公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道路運輸業應當遵循統壹開放、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原則,鼓勵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禁止地區封鎖和分割市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道路運輸資源,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道路運輸經營權招投標制度。

第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軍事等緊急運輸任務,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組織調度。

第二章 開業與停業

第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具備本行業規定的其經營種類、範圍、設備、設施、資金和專業人員等開業條件。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將開業條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後,方可開業。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查批準道路運輸經營申請,屬省內經營的,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跨省經營的,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從事客貨運輸的車輛核發道路運輸許可證和營運標誌牌。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道路運輸經營的審批。

第十壹條 經批準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必須按照批準的經營類別、範圍、區域經營。道路運輸證、營運標誌牌必須隨車攜帶。

第十二條 經營者變更經營類別、範圍、區域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變更手續。

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歇業手續。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進行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經營。

道路運輸經營權招標投標活動由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道路運輸經營權招標投標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旅客運輸

第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是指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的活動。

第十五條 固定線路客運車輛必須按照核定的營運線路、班次、站點行駛,不得擅自變更線路和班次。非固定線路客運車輛應當按照旅客需求,選擇經濟合理的線路運營。

第十六條 客運車輛應當在規定地點放置營運標誌牌,公布票價,標明營運單位和監督舉報電話。

旅遊車輛應當在規定位置放置旅遊運輸標誌牌。

第十七條 客運車輛必須按照車站有關規定營運,不得擅自停放在站外。

第十八條 客運車輛途經市區需要設置路邊停靠站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與公安、城建部門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貨運車輛和其他不具備客運條件的車輛不得營運。

第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超員、超載;

(二)繞道攬客;

(三)以欺騙、強迫、威脅等不正當手段攬客;

(四)無故終止運輸或者中途更換車輛,將旅客轉由其他經營者運輸;

(五)無故終止運輸或者中途變更車輛,將乘客轉由其他經營者運輸的;

(六)將乘客轉由其他經營者運輸的;

(七)將乘客轉由其他經營者運輸的;

(八)將乘客轉由其他經營者運輸的。p>

(五)偽造、倒賣、轉讓、塗改道路運輸證、營運標誌牌的。

第四章 車輛保養和檢查

第二十條 因承運人的過錯造成旅客誤乘的,承運人應當根據旅客的意願安排其他車輛或者雙倍退票。因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害、行包丟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壹條 客運經營者和駕駛員、乘務員應當維護車廂秩序,采取措施保護旅客人身、財產安全。

第二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和駕駛員、乘務員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

客運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文明經營、規範服務、禮貌待客。

第二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施,對旅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旅客不得攜帶危險品和違禁品進入汽車客運站候車、乘車。

第五章 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 貨物運輸包括普通貨物運輸和特種貨物運輸。

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貨物種類,配備兩輛以上技術等級車輛。不得超載運輸。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壟斷貨源,強行代辦運輸業務。

第二十六條 承運人承運貨物時,必須簽訂貨物運單並隨車攜帶。承運人運輸限制運輸、憑證運輸的貨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承運人不得運輸明令禁止運輸的貨物。

第二十七條 零擔貨運實行班線化、定點、定班作業,經營者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十八條 從事危險品、大型等特殊貨物運輸的,應當按照特殊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承運危險貨物,承運危險貨物的車輛應當安裝危險貨物運輸標誌。

第二十九條 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由承運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車輛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技術類別持證經營,不得超越核定的經營範圍維修車輛。

第三十壹條 車輛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本行業、本省地方的維修技術標準、工藝規範,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配件、材料維修車輛,不得維修報廢車輛或者使用拼裝車配件維修車輛。

第三十二條 車輛維修實行維修合同制、竣工出廠合格證制、竣工質量保證期制和竣工質量檢驗制。維修車輛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故障,承包人應當免費修理;造成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商用車必須按照規定進行二級維護、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和綜合性能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營運。

第三十四條 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檢測技術標準,對運輸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提供檢測報告。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車輛檢測站的檢測儀器、設備進行定期計量檢定,確保檢測結果準確無誤。

第六章 裝卸搬運服務

第三十五條 裝卸搬運人員應當按照裝卸搬運規程操作。裝卸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必須按照貨物包裝上標註的要求進行作業。

搬運人員操作不當造成貨差、貨損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運輸危險貨物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和防護用品。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客貨運站(場)的設置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道路運輸網絡建設規劃的要求,其設置由交通主管部門統壹安排。

客運、貨運站(場)應當規範服務、文明經營,不得拒絕經批準的營業性車輛進站。

客運汽車站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檢查設施,對旅客攜帶違禁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旅客應當接受汽車客運站對違禁物品的安全檢查。

第三十八條 客運、貨運站(場),未經投資人同意和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任何人不得轉讓或者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九條 運輸信息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地提供信息。因信息錯誤造成車輛空駛、貨物運輸延誤等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倉儲裝卸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儲存要求和有效期限,對貨物進行分類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並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和輔助工具。

第四十二條 客貨運輸代理、聯運服務經營者應當接受具有經營資質的承運人的業務委托。發生運輸經營事故賠償時,應當先行賠償,再向承運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對汽車進行清洗、裝飾,應當有專用場地和專用設施。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應當執行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使用教學大綱、培訓標準,並按照核定的範圍對駕駛員進行教學和培訓。未經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發給培訓結業證書。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道路運輸經營秩序,保障運輸生產安全。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應當主要在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經營活動場(點)進行。

根據查處非法營運車輛的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上路檢查,但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路檢的具體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佩戴執法標誌,出示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用於道路運輸監督檢查的特種車輛,應當設置統壹的車身標誌。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

第四十八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拒不接受處理的,可以扣留營運車輛,並停放到指定地點。

(壹)未取得《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經營活動的;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查封當事人的車輛,必須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查扣證明,並及時通知當事人在7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接受處理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當日發還扣押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扣押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承運人聯系車輛,對扣押車輛上的旅客和貨物及時轉移;運輸的貨物屬於易腐、變質的,應當妥善處理;屬於危險品的,應當會同公安部門處理。扣押車輛後發生的相關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違法扣押車輛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當事人在九十日內不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拍賣扣押的車輛。拍賣所得,抵扣罰款後有剩余的,應當退還當事人;不足抵扣罰款的,應當予以追繳。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經營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舉報、投訴。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壹)道路運輸證、營運標誌牌未隨車攜帶的;

(二)客運車輛未按核定的班次、站點運行的;

(三)承運人未在貨物運單上簽字或者未隨車攜帶的;

(四)客運車輛未在指定位置放置營運線路標誌牌、張貼票價表以及未標明營運單位、舉報和監督電話的。

第五十壹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壹)維修經營者超出批準的經營範圍承修車輛,未按照與托修人簽訂的合同規定修理或者未按照技術標準修理車輛的;

(二)客運車輛超員、超載、?繞或者以欺騙、脅迫、威脅等手段攬客的;

(三)營運車輛未按照規定進行二級維護或者技術等級評定的;

(四)客運經營者無故終止運輸或者將旅客轉給其他經營者運輸的;

(五)不如實提供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扣道路運輸證或者責令停業整頓壹至三個月:

(壹)變更經營項目或者未辦理變更手續擅自停業、歇業的;

(二)擅自改變經營者核定的經營線路、類別的;

(三)使用失效的道路運輸證從事客貨運輸的;

(四)擅自改變客貨運站(場)使用性質或者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偽造、倒賣、轉讓、塗改道路運輸證、營運標誌、載貨清單的;

(六)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班為未經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出具培訓證明的;

(七)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零部件和材料進行車輛維修或者使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的;

(八)運輸危險品未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技術條件的車輛的;

(九)經營者壟斷貨源,強行代辦運輸業務的;

(十)客貨運輸代理、聯運經營者,將其受理的業務轉給無經營資格的承運人,造成較大損失的;

(十壹)汽車客運站不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可以吊銷經營許可證:

(壹)使用不符合車輛技術等級的車輛或者報廢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的;

(二)修理報廢車輛的。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家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違法行為已經處罰的,其他部門或者機構不得對同壹違法行為重復處罰。

對於責令停業整頓、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罰款三千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和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 機關工作人員、道路運輸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侵犯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人身、財產權利的;

(二)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擅自許可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道路運輸的;

(三)違章攔車、設卡、攔截車輛亂罰款和處罰明顯不當的;

(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收費、罰款或者罰款不交的;

(五)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道路運輸證使用規範

1、查驗證件。如營業執照、車輛行駛證、工商營業執照、車輛保險手續和身份證等。2、核發證件。運輸人員將經營許可證和運輸管理費繳納憑證合並成道路運輸證,發給經營者。

3、車輛運輸違章需要扣證待處理的,扣下主證後,在副頁背面填寫待處理原因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5天),加蓋稽查部門印章,交駕駛員憑副頁 "待處理證 "繼續運行。辦理完畢後,交回主卡,副頁夾入主卡。

4、外地車輛如有違章運輸行為,需要車輛登記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理的,暫扣主卡,將 "待處理證 "交給經營者繼續行駛,同時填寫違章通知單,連同主卡壹並送交車輛登記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違章者車輛登記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理結果將在違章查詢中反饋。

5、如需年審留卡的,須由所長在年審留卡欄蓋章,方可通過。無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副頁簽字的,不必兼顧作用,不得單獨使用。

6、營業執照號壹欄中確認是否為工商登記並填寫,不需要加蓋工商部門印章,也不能作為路檢依據。

7、道路運輸證未按規定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年審或三年壹換的,均視為無效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填寫說明

1、貨物專業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用括號標註(集裝箱、冷藏保鮮、罐式集裝箱)。

2.大型物件運輸按《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劃分為壹、二、三、四類,在括號內標註類別(只有壹個編號)。

3.危險貨物運輸按《危險貨物分類及品目編號》(GB 69442005)劃分。(GB 69442005)的規定標註類別和品目。爆炸品分別為1類1類為1等、1類為2等、1類為3等、1類為4等、1類為5等、1類為6等;2類為氣體,分別為:2類為1等、2類為2等、2類為3等;3類為易燃液體;4類為易燃固體、易自燃物質、與水接觸的易燃氣體物質,分別為:4類為1等、4類為2等、4類為3等:4類1項、4類2項、4類3項;第5類為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分別為第5類第1項、第5類第2項;第6類有毒物質和傳染性物質分別為:第6類第1項、第6類第2項、第6類第3項:第 6 類有毒物質和感染性物質分別為:第 6 類 1 分區、第 6 類 2 分區;第 7 類放射性物質;第 8 類腐蝕性物質;第 9 類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如果允許被許可人運輸某壹類別的所有物品,或該類別不分項,則直接填寫類別。如果被許可人只允許運輸特定的危險貨物,根據《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 - 2005)直接標註危險貨物品名。

4.壹、二類機動車維修在括號內標註(大中型客車維修、大中型貨車維修、小型車輛維修),壹類機動車維修可標註為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括號內標註的三類機動車維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車身清洗與維護、噴漆、輪胎平衡與修復、四輪定位檢測與調整、燃油供給系統維護與油品更換、噴油泵與噴油嘴維修、曲軸研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維修、空調維修、車輛內飾(披風、坐墊、內飾)、車輛玻璃安裝)。括號內標註的符合上述要求的其他機動車輛維修。

5.駕駛員培訓綜合類是指具有兩種以上車型培訓能力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填寫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兩項;駕駛員培訓專項類是指只有壹種車型培訓能力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填寫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壹項。

6.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項目分為客貨運輸駕駛員、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填寫其中壹項或多項。

  • 上一篇:九寨溝旅遊線路
  • 下一篇:吃藥推遲月經管用嗎?月經不調會導致月經推遲嗎?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