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9個職能處室:
(壹)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綜合協調重要政務、事務;負責局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會議會務組織、重要文稿起草、信息公開、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局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局屬單位的財務指導和監督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對全市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負責局政府門戶網站建設工作;綜合管理局新聞宣傳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局管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和獎懲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資、職稱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局幹部職工因公、因私出國(境)管理;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研究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報備和清理、匯編工作;牽頭辦理局外法規性文件征求意見;負責普法工作,指導監督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承辦行政復議、應訴、賠償等相關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牽頭局調查研究工作,組織協調專家咨詢事宜;參與局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動態的收集、綜合和研究工作。
(四)規劃財務與社保基金監督處(綜合計劃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分析預警;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征繳、管理、調劑、運營、支付和保值增值等進行監督;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分析工作,定期發布統計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擬訂並實施全市系統信息化建設的規劃、規範和標準;負責指導局系統信息機構的信息技術開發、維護和管理;擬訂國家、省和市財政專項資金(市人才專項經費除外)分配使用方案;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五)公務員考錄調配處
研究起草公務員考錄、轉任調任、交流回避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實施意見;組織實施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負責公務員職位分類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報批和人員過渡工作;組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公務員轉任調任審核、任職定級、交流回避、日常登記工作;負責縣(市)區非領導職務設置方案審批;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處級非領導職務職數的審核稽查工作;參與公務員信息統計工作;擬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六)公務員考核培訓處
研究起草公務員考核、培訓、辭職辭退、獎勵懲戒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實施意見;組織擬訂公務員培訓政策、規劃、計劃和標準;承擔市級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辭職辭退、表彰獎勵、懲戒等工作;負責和指導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實施政府選送中青年幹部攻讀研究生學歷學位培養工作;承擔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負責公務員申訴、控告等工作。
(七)人才開發和市場處
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人才工作宏觀政策和人才發展規劃,編制發布重大人才開發指導信息;組織擬訂人力社保系統人才專項經費分配方案;牽頭對縣(市)區和市級有關部門人才開發目標管理的考核;組織實施大型人才開發活動;負責全市性人才交流會的審核許可;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以及人才市場、人才中介機構培育發展政策;負責人才引進調配工作;承擔在甬省部屬企事業單位人員錄用引進的審核和調配工作;承辦企事業單位有關特殊人員的安置事項;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大學生村官的選拔考錄工作;組織開展區域人才資源開發交流與合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對口支援地區幹部選派工作。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市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省部屬在甬單位軍轉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安置和隨遷配偶、子女落戶等工作;擬訂全市軍轉幹部教育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實施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及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擬定市級機關各部門、部分省部屬單位及各縣(市)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方案,並負責對各項考核目標情況進行審核、督查、驗收和表彰。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組織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有關人才培養工作;組織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負責企業職工、社會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和城鄉勞動者創業培訓工作;擬訂全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大賽;擬訂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發展及管理規則;綜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政策、規定;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管理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家管理服務工作;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選拔、管理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遴選、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創新人才工程人選選拔、培養、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全市博士後工作;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留學回國人員申報國家、省人才引進計劃和創業項目資助;參與海外引才平臺建設管理和有關信息發布工作;指導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市海外人才服務中心工作。
(十壹)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法規、規章和管理辦法;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錄用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的審核、備案、指導筆試面試,以及辦理錄用手續等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聘上崗、培訓、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政策規定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和崗位聘任的認定;在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範圍和總量控制數內,擬訂具體實施意見;承辦或參與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人員的登記管理和統計工作;承擔市屬事業單位改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勞動關系處
擬訂勞動關系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制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內部分配制度、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組織對企業進行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承擔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與離退休處(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幹部管理辦公室)
負責統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牽頭推行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休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和政策;參與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負責審核市直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承辦市直單位工資統發和各項福利事項的核準工作;指導、監督各地和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負責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處級及以下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參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其他勞動者、城鄉居民、被征地者的養老保險(障)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基本政策及社會化管理服務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基金、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等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個人賬戶和基金管理、待遇項目、給付標準的調整辦法;負責調整企業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負責調整企業精減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及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政策;負責企業職工因病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職)的政策和管理;擬訂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政策和辦法;負責參加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的年金方案備案工作。
(十五)醫療保險處(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辦公室、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醫療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推進城鄉統籌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和醫療服務項目的範圍及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擬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市本級離休人員、醫療照顧人員和子女統籌醫療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醫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市本級醫療機構和藥店定點資格認定和考核。
(十六)工傷生育保險處(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工傷、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以及全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職業康復政策;負責在甬省部屬企業職工、市本級企事業單位職工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指導全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工作;擬訂全市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本級工傷、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工傷輔助器具配置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十七)仲裁處(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及其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資格培訓、考核、認定工作;負責對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以及對鄉鎮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參與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工作。
(十八)行政審批處
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擬訂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的規章制度、業務流程、審批標準和規則;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許可、審批、服務工作;綜合協調局有關處室和局屬事業單位開展行政審批的相關延續工作;指導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審批;負責局行政服務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九)信訪處
負責群眾來訪的日常接待;受理、處理、督辦信訪人員提出的信訪事項;負責承辦、轉辦上級有關部門、相關領導批轉的有關信訪及信息反饋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及本系統各處(室)、單位及時處理來信來訪事宜;牽頭負責有關突發性群體上訪事件的現場協調、應急管理、維護穩定等工作;指導開展系統的平安創建、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