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眾籌融資模式有很多,按照籌資人(項目發起人)向投資者(或支持者)提供的回報內容為標準,眾籌融資模式可分為四類,即基於捐贈的捐贈眾籌、基於獎勵或事前銷售的產品眾籌、基於股權的股權眾籌、基於貨款或債務的債權眾籌。目前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的眾籌平臺有三類產品式眾籌、股權眾籌和債權眾籌。
1、產品眾籌。
? 該模式下賣方(融資企業)預先收到買方(投資者)的預付款,但賣方無法立即發貨,平臺對賣方發布的產品進行審核並從中收取壹定中介費
2、債權眾籌融資。
? 該模式是指投資者對融資企業的項目或公司進行投資,獲得其壹定比例的債權,未來獲取利息收益收回本金
3、股權眾籌。
? 其是指把融資企業放到互聯網眾籌平臺(網站)上,設定在壹定時間內,吸引投資者對項目或公司進行投資,公司出讓壹定比例的股份。這樣,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企業以股權為交換籌集資金眾籌融資的主要具有以下的風險:
1.信息不對稱風險。
? 信息不對稱風險是眾籌融資的傳統風險,主要是由於發起人有可能通過精心設計虛假信息、數據等使得眾籌融資活動中發起人身份確認和信用評估等各項數據分析出現偏差而帶來許多不確定性,這種由不確定性而產生的風險在互聯網背景下的信貸活動中如眾籌融資中則更為明顯。
2、信用風險。
? 信用風險主要指的是項目進行過程中存在的欺詐和違約可能。項目發起人在眾籌融資中作為資金籌集者,往往只問眾籌平臺提交信息並通過審核後便可以開展融資。這雖然給發起人融資提供了便利,但無形中也增加了風險。主要因為壹是眾籌平臺與發起人具有***同利益關系,因為眾籌平臺的傭金來源於發起人成功籌資後所籌資金的壹定比率所以眾籌平臺並非獨立的第三方,其對發起人信息審核的真實性、公正性就存在疑點二是發起人在籌集到資金後,因投資者不能有效控制資金用途和流向,發起人可能出現不經投資人同意,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行為三是發起人事先承諾的回報並無法律約束,發起人後期經營管理不善就可能使投資人無法收回資金。
3、法律風險。
? 法律風險在產品眾籌和股權眾籌中比較顯著。產品眾籌所涉及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涉嫌非法集資甚至是集資歟詐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若產品眾籌平臺在無明確投資項目的情況下,事先歸集投資者資金,形成資金池,然後公開宣傳、吸引項目上線,再對項目進行投資,則存在非法集資的嫌疑;若平臺在投資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資金池中的資金轉移或挪作他用,更有導致“集資詐騙罪的可能。股權眾籌所涉及的法律風險主要是非法發行股票。目前我國股權眾籌平臺大多未做到相關法律所規定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
? 所以我認為眾籌的靠譜程度,最終還是取決於眾籌的對象以及事件,對於有信用保證、有法律保障的眾籌項目,還是值得相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