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醫保範圍內保障責任:覆蓋住院、門特治療發生的醫保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以及使用國家談判雙通道藥品費用,扣除1萬免賠額後,10萬及以內按65%報銷,10萬以上按77%報銷,最高報銷100萬。既往癥人群在報銷比例基礎上降低10%。
2、基本醫保範圍外保障責任:可報銷住院或門特發生的醫保外醫療費用,扣除2萬免賠額後,10萬及以下的部分按55%報銷,10萬以上按67%報銷,最高報銷100萬。既往癥人群在報銷比例基礎上降低10%。
3、重特大疾病再保障責任:以上兩項費用報銷後剩余的個人負擔治療費用可經重特大疾病在保障責任報銷,扣除5萬免賠額後按45%報銷,壹年最高報銷100萬,既往癥人群報銷比例降低10%。
4、罕見病用藥補充保障責任:包含6種罕見病用藥,保額為20萬,扣除5萬免賠額按4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個人帳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壹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