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銷售農產品,適用《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種植業供消費者消費的初級產品,包括在農業種植活動中直接獲得的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農業投入品,是指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種子、農藥、肥料等農業生產資料產品。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統壹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立村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制度,市、縣人民政府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操作規程的宣傳、指導、培訓等相關工作,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開展工作。第五條 省、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公安、國土、環保、交通、水利、衛生、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舉報制度,鼓勵群眾舉報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對舉報的重要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七條 農產品生產、收購、貯藏、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從事生產活動,履行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規範農產品生產行為,加強自律管理和誠信建設,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第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客觀公正報道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事件,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輿論監督。第二章 農產品 第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監測管理制度,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安全調查監測與評價。
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涉及農產品產地的,有關部門對監測結果應當實行信息**** 享。第十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下列區域設置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監測點:
(壹)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
(二)工礦企業周邊農產品生產區域;
(三)市郊農產品生產區域;
(四)國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幹線沿線農產品生產區域;
(五)汙水灌溉農產品生產區域;
(六)其他需要監測的區域。第十壹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內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安全生產區域的影響,提出特定農產品的禁止生產區域,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因劃定造成農產品生產者損失的,由造成汙染的責任方依法予以賠償;責任不能確定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需要調整的,按照第壹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二條 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設立標誌牌,標明禁止生產區域的位置、範圍、面積、期限和禁止生產的農產品種類。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標誌牌。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環保、國土、水利等部門具體開展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治理和恢復工作。第十四條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妥善收集、處置農膜、農藥包裝物等農業投入品廢棄物,對規模化生產中產生的廢水及時處理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農藥生產者、農藥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