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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當代中國的法律淵源

法的淵源(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外在表現形式,它們具有不同的淵源(制定法與非制定法、立法機關與政府等),因而對法的效力具有不同的意義和作用。

當代中國的法的淵源是以憲法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可分為以下幾類:

1.憲法

憲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憲法是集中體現統治階級意誌和利益、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基本原則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其主要作用是制約和平衡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憲法是中國的根本大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中國最高的法律淵源。憲法主要包括兩個基本規範,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和《國家憲法》。二是其他附屬憲法性文件,主要包括:《國家主要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國籍法》、《國旗法》、《國徽法》、《公民權利保障法》等憲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公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法律分為兩類:基本法律和壹般法律(非基本法律和專門法律)。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具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國家機構組織法等。壹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壹特定社會關系或其某壹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它的調整範圍比基本法小,內容比基本法具體,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

三、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行政法規是最高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國務院實施的法律和行使的行政職權,以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特別授權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而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四、地方國家機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是指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法律關於地方事務的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情況,結合本地區實際需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市。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

5、規章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稱為規章。內容限於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實施和有關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適用範圍為該民族自治地方。

7、特別行政區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府的關系是地方與中央政府的關系。但是,特別行政區享有壹般地方所沒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享有立法權。特別行政區各種形式的法律是中國法律的組成部分,是中國法律的壹種特殊形式。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國法律的淵源。

八、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

國際條約是指我國同外國締結、參加、簽訂、加入或承認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國際條約的名稱除條約外,還包括公約、協定、協議、議定書、憲章、盟約、換文和聯合聲明等)。這些文件的內容與國內法具有同等約束力,因此也是我國法律的淵源,但我國在締結這些文件時聲明保留不受其約束的內容除外。行政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政府就政治、經濟、貿易、法律、文件和軍事事務達成的協定。國際條約與行政協定的區別在於,前者以國家的名義簽署,後者以政府的名義簽署。註:我國國家和政府壹旦與外國或外國政府簽訂了條約或協定,所簽訂的條約和協定對國內機關、組織和公民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9-非正式法律淵源的分類 (壹)判例 所謂判例,是指那些預先存在的--可能構成法官審理案件依據的--判決的例子。(習慣 習慣與法律壹樣,是人們在社會中應遵循的行為規範。(iii) jurisprudence(法理學) 所謂法理學,+ 是指司法的普遍概念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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