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屬於食品安全法五章第八十六條。\r\n\r\n食品安全法中原文如下:\r\n\r\n 第五章 食品檢驗\r\n\r\n 第八十四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享。\r\n \r\n 第八十五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r\n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範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r\n\r\n 第八十六條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r\n\r\n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r\n\r\n 第八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r\n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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