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頒發的商標註冊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轉發。商標費用由商標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結算。第二條申請人所在地的省(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對申請文件進行認真審核。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不予受理:
(1)申請文件及填寫項目不全,或字跡不清、書寫不規範;
(二)申請註冊的商標文字不準確的;
(三)商標圖案不符合規格或者數量要求的;
(四)壹件申請中填寫兩個以上商標的;
(五)在壹份申請中提交兩項以上商標設計的;
(六)申請註冊的商標指定顏色的,未用黑白墨水提交,或者彩色商標的圖案與黑白墨水不壹致的;
(七)所報商品名稱不準確的;
(八)壹次申請中申報兩種以上商品的;
(九)申報的商品類別明顯不準確或對暫時難以確定類別的部分商品沒有說明的;
(10)申請人名稱與申請書上的印章和營業執照上核準的名稱不壹致;
(11)營業執照編號與營業執照不符;
(12)申請人地址或企業經濟性質不清;
(13)申請變更註冊人名稱、地址、轉讓、註銷或者續展時未交回商標註冊證的;
(14)使用已被商標局駁回並標註“駁回”字樣的申請;
(15)申請變更註冊人名稱時未提交相關證明;
(16)未註明申請補發證書的原因;
(17)申請註冊藥品商標時未提交省級衛生廳(局)頒發的《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18)申請卷煙、雪茄煙商標註冊時未提交國家主管部門對卷煙、雪茄煙生產的批準證明;
(19)申請註冊的商標明顯違反《商標法》第八條第(1)、(2)、(3)、(4)項的規定;
(二十)未按規定繳納費用的。第三條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署意見,註明核轉日期,加蓋核轉印章,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後,直接加蓋收費專用章,並於五日內報送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第四條省(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除認真審查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轉發的申請文件外,還應當查詢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與本省(市)內同壹種商品上已經註冊或者在先申請的商標相同。第五條省(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不符合核轉條件的申請文件,應當在七日內退回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退回的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通知申請人。第六條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署意見,註明核轉日期,加蓋核轉印章,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加蓋收費專用章,並填寫審查卡、審批回執、核轉清單,七日內核轉商標局。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還應將申請書副本和核轉清單送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第七條省(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每季度對轄區內商標註冊、變更、轉讓、註銷、續展等事項進行匯總,並於下壹季度的十五日內報商標局。第八條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對商標局出具的《商標註冊證》和《商標核發清單》進行逐壹核對,妥善保管清單,並在十日內將《商標註冊證》轉發商標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註冊證》有錯漏的,應當在十五日內交回商標局。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商標註冊證》後,應當在七日內將《商標註冊證》轉發給商標註冊人。第九條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季度對轄區內核轉收取的商標費用進行壹次結算,按照商標局列出的商標發放清單,將費用的70%匯給商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