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規範的要求組織生產,實現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
第四條 企業應當收集、整理、記錄本規範的執行情況和生產經營狀況,認真履行年度備案和飼料統計義務。
有委托生產行為的,受托方和委托方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企業執行本規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企業應當加強飼料原料、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濃縮飼料(以下簡稱原料)的采購管理,全面評估原料生產企業和經銷商(以下簡稱供應商)的資質和產品質量保證能力,建立供應商評價和復評制度,編制合格供應商名錄,填寫並保存供應商評價記錄:
(壹)供應商評價和再評價制度應當規定供應商評價和再評價的程序、評價內容、評價標準、評價記錄等內容;
(二)從原料生產企業采購的,供應商評價記錄應當包括生產企業名稱和生產地址、聯系方式、許可證件編號(評價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單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生產企業填寫評價內容)、原料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評價內容、評價結論、評價日期、評價人等信息;
(三)對來自原料經銷商、供貨商的評價記錄應當包括經銷商名稱和註冊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註冊號、原料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評價內容、評價結論、評價日期、評價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應商名錄應當包括供應商名稱、原料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許可證件編號(供應商為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生產企業的填寫)、評價日期等信息。
企業統壹采購的原料由分支機構使用的,分支機構應當復印保存前款規定的合格供應商名錄和供應商評價記錄。
第七條企業應當建立原材料采購驗收制度和原材料驗收標準,對采購的原材料逐批進行檢驗或者試驗:
(壹)原材料采購驗收制度應當規定采購和驗收的流程、檢驗要求、原材料驗收標準、不合格原材料的處置、檢驗和試驗記錄等內容。
(二)原料驗收標準應當明確原料的通用名稱、主要成分指標驗收值、衛生指標驗收值等內容,衛生指標驗收值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對實施行政許可的采購企業生產的全國統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應當逐批查驗許可文件編號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並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填寫並保存檢驗記錄;
檢驗記錄應當包括原料、通用名稱、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檢驗內容、檢驗結果、檢驗情況等信息;無許可證件號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檢驗許可證件號不真實的,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業采購 實施註冊登記或者登記管理的進口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的,應當逐批查驗進口許可證件號,填寫並保存查驗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原料、通用名稱、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查驗內容、查驗結果、檢驗情況等信息;無進口許可證件號的。或者經查驗進口許可證件號不真實的,不得接收、使用;
(五)采購未經行政許可的原材料的,應當依據原材料驗收標準逐批查驗供貨單位該批原材料的質量檢驗報告;沒有質量檢驗報告的,企業應當逐批對原材料的主要成分指標進行自檢或者委托檢驗;不符合原材料驗收標準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材料質量檢驗報告、自檢結果、委托檢驗報告應當歸檔保存;
(六)企業應當每三個月至少選擇五種原材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主要衛生指標進行檢驗,根據檢驗結果對原材料進行安全性評價,保存檢驗結果和評價報告;委托檢驗的,應當索取並保存委托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證書。保存委托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證書或實驗室認可證書及附表復印件。
第八條 企業應當填寫並保存原材料進貨臺賬,進貨臺賬應當包括原材料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商名稱、聯系方式、產地、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驗收或者檢驗信息、進貨日期、經辦人等信息。
進貨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原材料貯存管理制度,填寫並保存有關記錄:
(壹)原材料貯存管理制度應當規定貯存的計劃、堆放、托盤標識、庫存、環境要求、防蟲防鼠、貯存安全、貯存記錄等內容;
(二)貯存記錄應當包括原材料名稱、包裝規格、生產日期、供貨單位簡稱或者代碼。(b)(二)記錄應包括原料名稱、包裝規格、生產日期、供貨商簡稱或代碼、入庫數量和日期、出庫數量和日期、庫存數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十條企業應當按照 "壹垛壹卡 "的原則對原材料實行垛位標識卡管理,垛位標識卡上應當標註原材料名稱、供貨者簡稱或者代碼、垛位總數、使用數量、檢驗狀態等信息。
第十壹條 對維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劑等熱敏性物質的貯存溫度進行監測,填寫並保存溫度監測記錄。監測記錄應包括設定溫度、實際溫度、監測時間、記錄人等信息。
監測發現實際溫度超過設定溫度範圍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管理亞硒酸鈉等危險化學品和飼料添加劑的貯存間或貯存櫃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采用雙人雙鎖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原料種類、庫存時間、保質期、氣候變化等因素建立長期庫存原料質量監測制度,填寫並保存監測記錄:
(壹)質量監測制度應當規定監測方法、監測內容、監測頻次、異常情況界定、處置方式、處置權限、監測記錄等內容;
(二)監測記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監測內容、異常情況描述、處置方式、處置結果、監測日期、監測人等信息。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制定工藝設計文件,設定生產工藝參數。
工藝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生產工藝流程圖、工藝說明和生產設備清單。
生產工藝至少應設置以下參數:粉碎工序設置篩網孔徑,混合工序設置混合時間,造粒工序設置回火溫度、蒸汽壓力、環模規格、環模長徑比、分級篩網孔徑,膨化工序設置回火溫度、模板孔徑。
第十五條 企業應根據實際工藝,制定以下主要崗位操作規程:
(壹)小料(指生產過程中,微量添加原料預配料或配料混合得到的中間產品)配料崗位操作規程,規定小料原料的領用與驗證、小料原料的放置與標識、稱量電子秤的校準與驗證、現場清潔衛生、小料原料的領用與驗證、小料原料的放置與標識、稱量電子秤的校準與驗證、現場清潔衛生、小料原料的領用與驗證、小料原料的放置與標識、現場清潔衛生、小料原料的領用與驗證、小料原料的放置與標識、稱量電子秤的校準與驗證、現場清潔衛生、小料原料的領用與驗證、小料原料的放置與標識、稱量電子秤的校準與驗證、現場清潔衛生、小料原料的領用與驗證。核對、現場清潔衛生、小料原料領取記錄、小料配料記錄等;
(2)小料預混崗位操作規程,規定載體或稀釋劑領取、投料順序、預混時間、預混產品包裝及標識、現場清潔衛生、小料預混記錄等;
(3)小料投料及復核崗位操作規程,規定(C)小料投料說明、小料復核、現場清潔衛生、小料投料及復核記錄等。
(四)大料投料崗位操作規程,規定了投料指令、托盤取料、感官檢查、現場清潔衛生、大料投料記錄等內容;
(五)破碎崗位操作規程,規定了篩錘檢查更換、破碎粒度、破碎料入倉檢查、給料機和磁選設備等內容。
(五)破碎崗位操作規程、篩分錘檢查更換、破碎粒度、破碎物料入倉檢查
(六)中控崗位操作規程、設備啟閉原理、微機配料軟件啟動及配方核對、混合時間設置、配料誤差核對、原料入倉核對、中控操作記錄等內容;
(七)制粒崗位操作規程、設備開合原理、環模及分級篩更換、破碎機軋距調整、制粒機潤滑、調質參數監控、設備(制粒室、調質器、冷卻器)清洗、感官檢查、現場清潔衛生、制粒操作記錄等內容。
(八)膨化崗位操作規程、設備啟閉原理、調質參數監控、設備(膨化室、調質器、冷卻器、幹燥器)清潔、感官檢查、現場清潔衛生等。
(八)膨化崗位操作規程、設備啟閉原理監控、設備(膨化室、調質器、冷卻器、幹燥器)清洗、感官檢查、現場清潔衛生、膨化操作記錄等;
(九)包裝崗位操作規程、標簽和包裝袋收集、標簽和包裝袋核對、感官檢查、包裝重量校準、現場清潔衛生、包裝操作記錄等。
(十)生產線清洗程序、清洗原則、清洗實施及效果評價、清洗材料的擺放和標識、清洗材料的使用、清洗材料的置和標簽、使用的清潔材料、生產線清潔記錄等內容。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工藝流程,制定生產記錄表格,填寫並保存相關記錄:
(壹)小料原料領取記錄,包括小料原料名稱、搭配數量、領取時間、領取人等信息;
(二)小料配料記錄,包括小料原料名稱、理論值、實際值、稱重值、配料數量、操作時間、配料人等信息。
(三)小料預混記錄,包括小料名稱、重量、批次、混合時間、操作時間、操作人員等信息;
(四)小料投料及復核記錄,包括產品名稱、收料批次、投料批次、重量復核、剩余批次、操作時間、投料人等信息;
(五)大料投料記錄,包括大料名稱、投料數量、感官檢驗、操作時間、投料人等信息;
(六)破碎作業記錄,包括物料名稱、破碎機編號、篩網規格、作業時間、操作人員等信息;
(七)大料配料記錄,包括配方編號、大料名稱、配料倉號、理論值、實際值、作業時間、用量等信息;
(八)大料配料記錄,包括配方編號、大料名稱、配料倉號、理論值、實際值、作業時間、用量等信息。
(八)中控操作記錄,包括產品名稱、配方編號、清洗物料、理論產量、成品倉號、清洗倉號、操作時間、操作人員等信息;
(九)造粒操作記錄,包括產品名稱、造粒機編號、造粒倉號、回火溫度、蒸汽壓力、環模孔徑、環模長徑比、分級篩網孔徑、感官檢查、操作時間、操作人員等信息;
(十)膨脹操作記錄,包括產品名稱、回火溫度、模板孔徑、膨脹溫度、感官檢查、操作時間、操作人員等信息;
(十壹)包裝操作記錄,包括產品名稱、實際產量、包裝規格、包裝數量、感官檢查、頭尾包裝數量、操作時間、操作人員等信息;
(k) 包裝操作記錄,包括產品名稱、實際產量、包裝規格、包裝數量、感官檢查、頭尾包裝數量、操作時間、操作人員等信息;
(xii) 標簽記錄,包括產品名稱、數量、班次使用情況、損壞數量、剩余數量、收集時間、接收人等信息;
(十三)生產線清洗記錄,包括班次、清洗物料名稱、清洗物料重量、清洗過程描述、作業時間、清洗情況等信息;
(十四)清洗物料使用記錄,包括清洗物料名稱、生產班次、清洗物料使用描述、使用時間、操作人員等信息。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產過程中的交叉汙染:
(壹)按照 "無藥在前,有藥在後 "的原則制定生產計劃;
(二)生產含藥物飼料添加劑的產品,應當生產無藥物飼料添加劑或者改變使用藥物飼料添添加劑或者改變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品種的產品,應當對生產線進行清洗;清洗後的物料重復使用的,應當標識清楚,並放回同壹品種的產品中;
(三)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含藥物飼料添加劑的產品及其中間產品、用具或者包裝應當標識清楚,不得交叉混用;
(四)設備應當定期清理,及時清除殘留物、灰塵和汙垢等殘留物。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來汙染:
(壹)生產車間應當配備防鼠、防鳥設施,地面平整,無汙物堆積;
(二)生產現場的原材料、中間產品、返修材料、清洗材料、不合格品應當分類存放,標識清楚;
(三)保持現場清潔,及時清理雜物;
(四)設備應當定期清理。(三)保持生產現場清潔,及時清理雜物;
(四)按照產品說明書規範使用潤滑劑、清潔劑;
(五)不得使用易碎、易破、易銹的器皿作為稱量或者盛放器皿;
(六)不得在飼料生產過程中進行檢修、焊接、氣割等作業。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配方管理制度,規定配方的設計、審查、批準、變更、傳遞和使用。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標簽管理制度,規定標簽的設計、審核、保管、使用、銷毀等內容。
產品標簽應當專庫(櫃)存放、管理。
第二十壹條 生產配方中應添加比例小於0.2%的原料進行預混。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產品混合均勻度要求,確定產品最佳混合時間,填寫並保存最佳混合時間實驗記錄。
實驗記錄應當包括混合機編號、混合料名稱、混合次數、混合時間、試驗結果、最佳混合時間、試驗日期、檢驗情況等信息。
企業應當每6個月按照產品類別(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劑)至少進行1次混合均勻度驗證,填寫並保存混合均勻度驗證記錄。核查記錄應包括產品名稱、攪拌機編號、攪拌時間、試驗方法、試驗結果、核查結論、試驗日期、檢驗情況等信息。
攪拌機故障修復投入生產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攪拌均勻度驗證。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設備管理制度和檔案,制定粉碎機、混合機、制粒機、膨脹機、空壓機等關鍵設備的操作規程,填寫並保存維護保養記錄和檢修記錄:
(壹)生產設備管理制度應規定采購驗收、檔案管理、使用操作、維護保養、備品備件管理、維護保養記錄、修理記錄等內容;
(二)設備操作規程應規定開機前準備、開機與停機、操作步驟、停機後整理、日常維護等內容。
(三)檢修記錄應包括設備名稱、設備編號、檢修項目、檢修日期、檢修內容等信息;
(四)檢修記錄(四)檢修記錄應包括設備名稱、設備編號、檢修部位、故障描述、檢修方法及效果、檢修日期、檢修內容等信息;
(五)重點設備應實行 "壹機壹檔 "管理,檔案資料包括基本信息表(名稱、編號、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聯系方式、安裝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說明書等資料。(名稱、編號、規格、生產廠家、聯系方式、安裝日期、投入使用日期)、說明書、操作規程、保養記錄、維修記錄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生產設備、輔助系統應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應當經過安全檢驗;計量衡器、地磅、壓力表等計量設備應當定期檢定或者校準。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現場質量檢驗制度,填寫並保存現場質量檢驗記錄:
(壹)現場質量檢驗制度應當規定檢驗部位、檢驗內容、檢驗頻次、異常情況界定、處置方式、處置權限、檢驗記錄等內容;
(二)現場質量檢驗記錄應當包括檢驗部位、檢驗內容、異常情況描述、處置方式、處置結果、檢驗時間、檢驗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檢驗管理制度,對人員資格和職責、樣品抽樣和檢驗、檢驗結果判定、檢驗報告編制和審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發放等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依據產品質量標準實施出廠檢驗,填寫並保存產品檢驗記錄;檢驗記錄應當包括產品名稱或者編號、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公式中符號的含義和數值、檢驗結果、檢驗日期、檢驗人等信息。
產品出廠檢驗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每周從生產的產品中至少抽取5批次產品,對下列主要成分指標進行檢測:
(壹)維生素預混合飼料:維生素2種以上;
(二)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微量元素2種以上;
(三)配合料預混合飼料:配合料中維生素2種以上;
(四)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飼料添加劑中微量元素2種以上;
(五)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飼料添加劑中微量元素2種以上:
(三)復合預混合飼料:兩種以上維生素和兩種以上微量元素;
(四)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粗蛋白、粗灰分、鈣、總磷。
主要成分指標檢驗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儀器設備配置情況,建立分析天平、高溫爐、幹燥箱、酸度計、分光光度計、高效液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主要儀器設備檔案,填寫並保存儀器設備使用記錄:
(壹)儀器設備操作規程中應規定開機前準備、開機順序、操作步驟、關機順序
(壹)儀器設備操作規程中應規定開機前準備、開機順序、操作步驟、關機順序、關機後整理、日常維護、使用記錄等內容。
(b)儀器使用記錄應包括儀器名稱、型號或編號、使用日期、樣品名稱或編號、檢測項目、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儀器操作前後、使用狀態等信息;
(三)儀器設備應實行 "壹機壹檔 "管理,檔案包括儀器基本信息表(名稱、編號、型號、生產廠家、聯系方式、安裝日期、投入使用情況)、使用說明書、購貨合同、操作規程、使用記錄等內容。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化學試劑和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規定采購、儲存要求、準入、使用、處置等內容。
化學試劑、危險化學品和檢驗溶液的使用,應當遵循GB/T601、GB/T602、GB/T603和檢驗方法標準的要求。
企業應當填寫並保存危險化學品出入庫記錄,記錄應當包括危險化學品名稱、入庫數量和日期、出庫數量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第三十壹條 企業應當每年抽取5個檢驗項目,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措施進行檢驗能力驗證,驗證結果進行評價並編制評價報告:
(壹)與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比對;
(二)使用外購的標準物質或者高純化學試劑進行檢驗驗證;
(三)使用標準物質或者高純化學試劑進行檢驗驗證;
(四)使用標準物質或者高純化學試劑進行檢驗驗證。
(三)在實驗室內對不同人員、不同儀器進行檢驗比對;
(四)對曾經檢驗過的留樣進行復檢;
(五)利用檢驗質量控制圖等數理統計手段對異常數據進行判別。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抽樣觀察制度,對每批產品實施抽樣觀察,填寫並保存抽樣觀察記錄:
(壹)抽樣觀察制度應當規定樣品數量、抽樣標識、存放環境、觀察方式、觀察頻次、異常情況界定、處置方式、處置權限、過期樣品處置、抽樣觀察記錄等內容。
(二)樣品觀察記錄應包括產品名稱或編號、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日期、觀察情況、異常情況描述、處置情況、處置結果、觀察日期、觀察情況等信息。
樣品保存時間應超過產品保質期 1 個月。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填寫並保存不合格品處置記錄:
(壹)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應當規定不合格品的定義、標識、貯存、處置、處置權限、處置記錄等內容;
(二)不合格品處置記錄應當包括不合格品名稱、數量、不合格情況、處置原因、處置方法、處置結果等信息。不合格原因、處置方法、處置結果、處置日期、處置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入庫管理制度,填寫並保存入庫記錄:
(壹)入庫管理制度應當規定倉庫規劃、堆碼、托盤標識、盤點、環境要求、防蟲防鼠、倉庫安全、入庫記錄等內容;
(二)入庫記錄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或者等級、生產日期、入庫數量和日期、出庫日期等內容。
(二)記錄應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或等級、生產日期、數量和入庫日期、出庫日期等內容。(二)入庫記錄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或者等級、生產日期、入庫數量和日期、出庫數量和日期、庫存數量、保管人等信息;
(三)不同產品之間應當保持適當的堆放距離;
(四)不合格產品和過期產品應當隔離存放,並有明顯標誌。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產品裝車前對運輸車輛的安全、衛生狀況實施檢查。
第三十六條 使用罐車運輸產品的,應當專車專用,並隨車攜帶產品標簽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裝運不同產品的,應當清理罐體。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填寫並保存產品銷售臺賬。銷售臺賬應當包括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次、質量檢驗信息、購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信息。
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顧客投訴處理制度,填寫並保存顧客投訴處理記錄:
(壹)投訴處理制度應當規定投訴的受理方式、處理方式、處理權限、投訴處理記錄等內容;
(二)投訴處理記錄應當包括投訴日期、投訴人名稱及地址、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投訴內容、處理結果、處理日期、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召回制度,填寫並保存召回記錄:
(壹)召回制度應當規定召回流程、召回產品的標識和保存、召回記錄等內容;
(二)召回記錄應當包括召回產品的名稱、召回產品的使用者、召回次數、召回日期等信息。產品名稱、召回產品的使用者、召回次數、召回日期等信息。
企業應當每年至少進行1次產品召回模擬演練,對演練結果進行綜合評估,並編制模擬演練總結報告。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在飼料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對召回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填寫並保存召回產品處置記錄。處置記錄應當包括處置產品名稱、數量、處置方式、處置日期、處置人、監督人等信息。 第四十壹條 企業應當建立人員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每年至少對員工進行2次飼料質量安全知識培訓,填寫並保存培訓記錄:
(壹)人員培訓制度應當提供培訓範圍、培訓內容、培訓方式、考核辦法、培訓效果評價記錄等內容;
(二)培訓記錄應當包括 培訓對象、內容、授課人、日期、地點、考核方式、考核結果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 廠區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規定檔案的編制格式、編號、審批、發放、修訂、填寫、歸檔、保存期限等內容。
除本規範明確規定保存期限的記錄外,其他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壹年。第四十四條 本規範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