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受害人個人提起民事訴訟。
1.起訴或追償對象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2、賠償範圍
受害人提起侵權訴訟的,可以依照我國《消法》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追償相應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人生活自助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等。此外,在認定產品不合格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更換、退貨或者退還貨款。此外,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格權受到侵害的,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受害人提出違約索賠,可以參照我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三條和《消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即要求懲罰性賠償。
3.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對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需要證明其購買了存在安全問題的食品的事實,如果涉及人身權,還需要證明其食用該食品的事實及其與人身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普通受害人最多能收集到的證據大約有以下幾種:購買食品的發票或憑證、包裝盒、病歷、醫生證明或專家鑒定,以及因取證、誤工、就醫等產生的費用證明。即使證據充分,成本也很高,更何況能夠收集到上述證據的人少之又少,導致真正獲得有效賠償的人少之又少。因此,采用個人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可以說是無從下手,也可以說是壹種低效的方法。
二是群體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集團訴訟的規定為 "訴訟標的類型相同,壹方當事人人數眾多,在起訴時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布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要求,通知權利人在壹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登記。" 然而,由於法律規定過於籠統,各地方案不統壹,加上缺乏經驗,當事人維權幾乎難上加難。因此,依靠集團訴訟來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在現行法律體系條件下幾乎行不通。
第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
受害人向工商局、質監局、食藥監局、衛生局或壹些地方行政機關投訴,國家通過市場監管的方法及時處罰相關責任人。比如對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對責任企業進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或責令銷毀產品、責令企業限期整改、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營業執照等。用取得的罰款賠償受害人。
國家可以通過行政機關迅速采取緊急措施,及時賠償受害人。比如,在本案中,國務院宣布對兒童實行免費救治,免費救治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先行墊付,等事件責任認定後,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由責任企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