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合同屬於派遣合同,是與派遣公司簽訂的為實際用人單位工作的合同。另外,外包合同通常用於輔助崗位,而勞動合同適用於用人單位的所有崗位。經濟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經濟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務外包的優勢:
1,規範管理,提高就業安全。公司壹方面負責托管人的事務,為其提供勞動相關的咨詢,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另壹方面,公司提供相關政策咨詢,為企業給出合理化建議,可以有效為企業規避用工風險;
2、成本低,提高企業效益。通過外包,可以為企業節省大量的辦公費用,減少軟硬件資源的支出,避免企業管理者在相關人事管理過程中大量的機械重復性工作,使管理者能夠投入到其他能夠有效為企業增值的管理活動中。
勞務外包的風險如下:
1.簽字人不是實際的財產所有人。如果來簽合同的人自稱是產權人的代理人,購房者壹定要讓他出示產權人的授權委托書。對於沒有經過公證的委托書,買家在簽字付款時要特別小心;
2.存款協議含糊不清。簽訂定金協議時,上下家有必要將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清楚,可以有效避免因定金協議條款含糊不清而產生的糾紛。
綜上,正規的勞務外包合同是合法的,是可以簽訂的。將勞動合同改為勞務派遣,通常是企業避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減輕用人責任的壹種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