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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起無證銷售柴油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成功辯護

壹、題記

只要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面前的就只有壹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壹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麽後果。?——艾倫·德肖微茨

二、案件背景

當事人李某在2019年初購買了壹輛小型油罐車,掛靠在某危化品運輸公司名下,跑起了成品油運輸生意,日子過的優哉遊哉。不料,2020年4月,李某在某工地送柴油的過程中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隨即被傳喚到案。當日,李某被以非法經營罪立案,第二天,辦案單位為李某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沒有被刑事拘留,也就意味著李某暫時不用去看守所“報道”了。2020年5月,李某加了我的微信,聊起了他的案件,說自己買賣柴油被定了個非法經營案,想知道自己會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還提到了柴油閃點(閉口)的問題。看來李某還是比較專業的,或者至少懂得壹點道道。當時我在微信中為李某簡單的分析了案情,還是想約李某過來的,過來後有些事情能說清楚,也比較好談。但可惜了,沒約過來。後來也壹直沒有聯系,我以為這個案件黃了。

2021年1月,李某突然又微信聯系我,說他的案件已經判了,有期徒刑壹年兩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問我上訴有沒有希望。緩刑都判了,想爭取無罪還是怎樣?這是我心裏的疑惑。見到李某後,李某才表示,他呢有兩個朋友,也是類似的情況,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只是罰了點款,他的行為能不能爭取也無罪呀或者少判點?說實話,我覺得難度可真是夠大。

三、接受委托

“李某,妳都認罪認罰了,檢察院建議可以緩刑,法院也判妳緩刑了?這以無罪上訴有風險的,搞不好檢察院會抗訴的”,我說。

“律師,妳給想想辦法,我就是想上訴壹下,看看能不能有所改變,哪怕刑期少點也行啊。當時我簽認罪認罰時候量刑建議也就六個月,後來可能法院覺得輕了,又讓檢察院調整了,也沒有告知我具體怎麽量的就判了,我覺得壹年兩個月緩刑也重啊”,李某說道。

“什麽?當時簽的是六個月?”我腦袋也在快速思考,有答案了,能上訴了。“妳的意思是上訴能爭取輕點就行,如果能爭取無罪更好是吧?”我又問道。

“是的”,李某說道。

“好,這個案件,我們也查詢了大數據檢索,非法經營柴油啊,主要涉及兩方面的規定,其壹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其二是《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妳的柴油是從正規的中國石油加油站購買,應當不是危化品,當然這也要看案卷材料裏面有沒有這方面的鑒定。另外《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2020年7月1日被廢止了,無證銷售柴油可能也會變得無法可依,這都是咱們將來可能的無罪辯護思路和策略”。我頓了頓接著說道,“上訴呢,咱們可能不能提無罪的上訴理由,咱就暫時提原來的簽字的認罪認罰具結書是6個月,現在判壹年兩個月過重為由上訴,這樣的話咱們也沒有違反認罪認罰規定,檢察院應該不是抗訴。”

“行,聽妳的。”

就這樣,李某也接受了我們的辯護思路,與我們談好委托代理費用後,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權委托書。

四、二審辯護

確定了基本的辯護思路,書寫了上訴狀後,我們拿上委托手續和簽好的上訴狀來到壹審法院,見到了壹審辦案的書記員。

“什麽?李某要上訴?這案子有什麽可上訴的,都判緩刑了。”書記員說道。

“我們呢也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他想上訴我們沒理由攔著啊”,我說道。“另外我們今天過來除了提交上訴狀以外呢,還想再拍壹下壹審的卷宗,您看可以嗎?”

“可以,妳們拍吧”,書記員很爽快的答應了。

在提交上訴狀後,上訴期也在第三天後屆滿,我記得是個周壹。在那周周五的下午,我當時正在外地出差,李某打來電話,說道,二審法院給他打電話了,讓他下周壹上午九點去壹趟法院。這麽快就到中院了,我心想。電話裏,我告知李某,二審法院通知妳過去是要給妳做壹份訊問筆錄,因為法律規定,二審期間法院應當訊問當事人。可能會問妳除了上訴狀的事實理由外還沒有其他補充要說的?妳可以說:是不是這個案子可能會無罪,因為《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已經廢止了,其余的話也不用太多去講。

跟李某通完電話後,我立刻二審的承辦法官取得聯系,告知二審法院我是李某的二審辯護律師,二審委托手續在壹審上訴時已提交,看看二審案卷是否有我們的手續,另外這個案件我們二審是準備做無罪辯護的。二審法官答復我:看到了妳們的手續了,二審呢妳們可以做無罪辯護,盡快提交妳們的書面辯護意見。

出差回來之後,我們加班加點完成了案卷整理、大數據檢索、開庭審理申請書、書寫二審辯護詞等工作,並及時與二審法官當面溝通了意見。二審法院詳細聽取了我們的意見,說他們再研究壹下,看是否要開庭。

沒幾天的時間,我們又再次與二審法院取得聯系,詢問案件進展情況。二審法院說道案件已經審結,合議庭認為案件部分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已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聽到這裏,我覺得發回重審改判有希望了。

五、發回重審壹審

案件發回重審後,我們很快又與壹審承辦法官取得聯系,提交了我們的委托手續。現在萬事俱備,只待開庭。

2021年3月,案件如期開庭,在開庭前我們也與李某進行了詳細的庭前輔導。原則上,李某還是堅持認罪認罰,這點不能改。我們律師則是堅持無罪辯護。

我們的辯護觀點還是《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規定了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等許可條件,經營柴油依法需要許可,但該規定已於2020年7月1日廢止。至此,零售柴油沒有了明確詳細的許可條件、程序等,不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雖然有觀點認為,即便《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已廢止,但上位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所附的《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第?183?項明確為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資格審批”仍然存在,柴油作為成品油經營仍需要得到審批和許可。《行政許可法》第18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隨著《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的廢止,國務院未制定也未授權其他部門制定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等明確規定經營柴油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等。因此,即便上位法存在,在沒有具體行政許可實施細則的前提下,仍然屬於無法可依。

因此,由於法律的變化,李某經營柴油需要行政許可變得無法可依,故李某的行為不屬於違反國家規定,依法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在庭審中,其實公訴人對此沒有做任何回應,還是堅持夠罪,也不談理由。

庭審結束後,壹審法官也很為難,在我們提交辯護詞及部分無罪判例時,壹審法官也讓我們幫忙找壹找有沒有判有罪的判例。說實話,真有不少,但是我們只能苦澀的笑壹笑說沒找見,找到的都是無罪的。

後來我們跟法院再溝通,我們的意見呢是如果沒法判無罪,能不能免於刑事處罰。“罰金在原壹審中已經繳納了,不能退了,有期徒刑緩刑給妳撤了,單處罰金。”

這樣的結果,說實話,已經超出李某的預期了,李某是欣然接受的,但是我們心裏其實還是覺得有些無奈,雖然我們已經盡我們最大的努力了。

判決下來後,李某還詢問我們要不要再上訴,其實我們知道他內心裏已經接受了案件的結果,我們也就遵從了李某的真實內心。

六、結語

案件最後沒有取得無罪的結果,遺憾嗎?遺憾。但說實話,在不是確定性的完全無罪的情形下,這已經是最好的結局。委托人的追求,就是我們孜孜不倦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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