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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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書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批準證書,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生產、銷售假藥和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劣藥品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和生產設備予以沒收。第七十七條明知或者應知屬於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收入,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假劣藥品處罰通知書必須包含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壹)、(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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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八十壹條進口已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的藥品,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允許進口該藥品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註冊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藥品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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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藥品批準證書》或者《藥品批準證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銷售者、出租者、出借者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吊銷《藥品批準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樣品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書》的,撤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書》,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醫療機構在市場上銷售其配制的制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並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