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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收入

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收入應當按照其來源分為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商品銷售收入等主要業務活動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壹)捐贈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

(二)會費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會員收取的會費收入。

(三)提供服務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其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學費收入、醫療費收入、培訓收入等。

(四)政府補助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銷售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銷售商品(如出版物、藥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資收益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凈損益。

民間非營利組織如果有除上述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投資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也應當單獨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無形資產處置凈收入等。

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相關披露。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確認收入時,應當區分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壹)交換交易是指按照等價交換原則所從事的交易,即當某壹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需要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如果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的交易。如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均屬於交換交易。對於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銷售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予以確認:

1.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對於因交換交易所成本的提供勞務收入,應當按以下規定予以確認:

1.在同壹會計年度內開始並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

2.如果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

對於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因讓渡資產使用權而發生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予以確認: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非交換交易是指除交換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換交易中,某壹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不必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或者某壹主體在對外提供貨物、服務等時,沒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貨物等。如捐贈、政府補助等屬於非交換交易。

對於因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應當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與交換相關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並為其所控制,或者相關的債務能夠得到解除;

2.交換能夠引起凈資產的增加;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壹般情況下,對於無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捐贈或政府補助收到時確認收入;對於附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但當民間非營利組織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部分捐贈資產(或者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應當根據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壹項負債和費用。 民間非營利組織對於各項收入應當按是否存在限定區分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

如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時間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則所確認的相關收入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為非限定性收入。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和投資收益等壹般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限制;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收入和政府補助收入,應當視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是否設置了限制,分別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 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出。費用應當按照其功能分為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

(壹)業務活動成本,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比較單壹,可以將相關費用全部歸集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進行核算和列報;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種類較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分別項目、服務或者業務大類進行核算和列報。

(二)管理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利機構)經費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離退休人員工資與補助,以及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和應償還的受贈資產等。其中,福利費應當依法根據民間非營組織的管理權限,按照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等的規定據實列支。

(三)籌資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等。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舉辦募款活動費、準備、印刷和發放募款宣傳資料費以及其他與募款或者爭取捐贈資產有關的費用。

(四)其他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無法歸屬到上述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或者籌資費用中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無形資產處置凈損失等。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於多項業務活動或者屬於業務活動、管理活動和籌資活動等***同發生的,而且不能直接歸屬於某壹類活動,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註應予披露的主要內容等,由本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單位自行規定。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編制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采用與年度會計報表相壹致的確認與計量原則。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相對於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而言可以適當簡化,但是,它仍然應當保證包括了與理解中期期末財務狀況和中期業務活動情況及其現金流量相關的重要財務信息。 民間非營利組織采用的會計政策前後各期應當保持壹致,不得隨意變更,除非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

(二)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核算會計政策的變更,如果追溯調整法不可行,則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核算;如果相關法律或會計制度等另有規定,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稱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者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如同該交易或者事項初次發生時就開始采用新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稱未來適用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者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新的會計政策適用於變更當期及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的方法。 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項,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對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應當區分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進行處理。

調整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後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為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壹步證據,有助於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情況有關的金額作出重新估計的事項。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就調整事項,對資產負債表日所確認的相關資產、負債和凈資產,以及資產負債表日所屬期間的相關收入、費用等進行調整。

非調整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後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才發生的,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的存在情況,但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的事項。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非調整事項的性質、內容,以及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情況的影響。如無法估計其影響,應當說明理由。 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三張報表:

(壹)資產負債表;

(二)業務活動表;

(三)現金流量表。 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重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情況的說明;

(二)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利機構)成員和員工的數量、變動情況以及獲得的薪金等報酬情況的說明;

(三)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說明;

(四)資產提供者設置了時間或用途限制的相關資產情況的說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況的說明,包括受托代理資產的構成、計價基礎和依據、用途等;

(六)重大資產減值情況的說明;

(七)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的受贈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和用途等情況的說明;

(八)對外承諾和或有事項情況的說明;

(九)接受勞務捐贈情況的說明;

(十)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的說明;

(十壹)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宗旨、組織結構以及人員配備等情況;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業務活動基本情況,年度計劃和預算完成情況,產生差異的原因分析,下壹會計期間業務活動計劃和預算等;

(三)對民間非營利組織運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對外提供。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被要求對外提供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外提供。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組織名稱、組織登記證號、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中期、報出日期,並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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