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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師收費標準

法律主觀:

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標準(2017年1月19日八屆湖南省律師協會理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壹條為指導和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健康發展,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收費指導標準。27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收費指導標準。第二條 本收費指導標準適用於我省設立律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市場調節價類律師服務的收費行為。律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導價類律師服務收費的,應當按照湘發改價服〔2016〕129號通知執行。第三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和服務對象,采取標的額比例收費、計件收費、計時收費、周期收費、風險收費等方式。第四條 計件收費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期間收費適用於在壹定期間內,為本單位或本項目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收費(不包括特定訴訟、仲裁案件的代理;計時收費可以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第五條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壹)以案件所涉及的爭議標的額為基數,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本辦法適用於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請求國家賠償等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仲裁案件。爭議標的額 10 萬元以下的收費 3000-10000 元 10 萬元至 50 萬元 8%-6% 50 萬元至 500 萬元 6%-4% 500 萬元至 2000 萬元 4%-2% 2000 萬元至 1 億元 2%-2%。人民幣 10 萬元至 10 億元以上部分 2%-1% 1%-0.5% 對於情況復雜或影響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基礎上協商收費。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有特殊困難的單位或個人,可在上述比例下浮30%的幅度內適當收費,具體數額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根據具體情況、支付方式等因素,結合本標準協商確定。(二)壹審(或仲裁)案件收費按上述標準執行。對於壹審和代理二審或再審案件的,按壹審收費標準另行收費;案件如涉及反訴(反請求)的,代理費按反訴、反請求的標的另行收費。(三)執行案件代理費按壹審收費標準收取。(四)企業改制、投資並購、公司上市、參與破產程序(代理破產管理人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收費)、股權轉讓、債券發行、建設工程招投標、PPP項目等專項法律服務,根據所涉及標的的細分按比例累加收費:1、500萬元以下部分按5%-4%收取;2、5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4%-3%收取;3、2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按3%-2%收取;4、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按2%-1%收取;5、1億元以上部分按1%-0.-0.5%.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參與特困企業改制、破產的,可在上述比例下浮30%的幅度內適當收取費用,具體數額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根據具體情況、支付方式等因素結合本標準協商確定。(五)房地產項目專項法律服務,按項目總投資額的1%收費。第六條 計件收費標準 (壹)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復議、行政聽證案件,民事、經濟案件,非公民申請國家賠償案件,每件每個階段的訴訟基礎費為3000元-20000元。(二)為涉及財產關系的業務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1、婚姻家庭、小額民間借貸等壹般民事法律事務的代書、咨詢,每件收費200元-2000元。2、審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資信調查、法律意見書、咨詢建議書,參與項目談判,出具律師證明等,每個訴訟階段每件基礎收費3000元-20000元。 證書等。每件基本收費 3000 元-20000 元。(三)上述業務涉及疑難、復雜等特殊情況的,律師事務所可與委托人在上述收費標準的5倍以內協商收費。第七條 風險代理費標準執行風險代理費,壹般不低於標的額的10%,最高收費額壹般不超過標的額的50%。也可以采取先收取基本代理費,再根據代理結果單獨收取風險部分代理費的辦法。第八條 計時收費標準 計時收費標準是確定律師工作時間收費的具體時間方法,其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在與委托人協商的基礎上按下列標準確定:執業律師執業不滿3年的,每小時工作收費不低於500元。具有初級職稱或具有碩士學位或執業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師,每小時工作收費不低於1000元。具有中級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或執業 8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律師,每小時工作收費不低於 1500 元。高級職稱或執業 15 年以上的律師,每小時收費不得低於 2000 元。出差超過壹天的,按每天工作8小時計收;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的時間,按相應標準小時收費的50%計收。第九條 期間收費標準 (壹)擔任機關、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5 萬元-50 萬元/年。(二)擔任大型企業法律顧問,20 萬元-100 萬元/年。(三)擔任中型企業法律顧問,10 萬元-50 萬元/年。(四)擔任小型(微型)企業和非經營性單位法律顧問,3-10萬元/年。(五)擔任家庭和個人法律顧問,2-10萬元/年。以上收費可在上述標準的 60%-200%範圍內收取。具體數額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根據委托單位的法律服務工作量、工作難度、業務情況、所需額外服務費用等因素,結合本標準協商確定。第十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以下列主要因素作為考量依據:(壹)所耗費的工作時間和額外費用;(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第十壹條 律師服務費不包括因服務項目需要支出的行政、司法、鑒定、評估、拍賣、翻譯、公證、專家咨詢論證等支付給第三方的費用,也不包括律師為提供服務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第十二條 本收費指南標準中的 "以下"、"以內 "均不列入本數,"以上"、"不低於 "和 "以上"、"不低於 "均列入本數。第十三條 本收費指導標準自湖南省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法律目標: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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