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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的部分內容有所調整

第壹部分 藥事管理相關知識

第壹章 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考點摘要

1.2009年4月6日《中***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發布,標誌著中國醫藥衛生體制進入深化改革階段,新壹輪醫改正式啟動。

2.基本原則:①堅持以人為本,把維護人民健康權益放在第壹位;②堅持立足國情,建立中國特色醫藥衛生體制;③堅持公平與效率統壹,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相結合;④堅持統籌兼顧,把解決當前突出問題與完善制度體系結合起來。

3.總體目標: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

4.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主要內容: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主要由醫藥衛生四大體系、八項支撐組成,四大體系是指建設公***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和藥品供應保障體系、構建我國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

5.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的要求:加快建立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為基礎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群眾安全用藥;內容:①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②規範藥品生產流通,③完善藥品儲備制度。

6.實施方案中五項重點改革的主要內容:“四項基本”和“壹個試點”,即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促進基本公***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和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試點。

7.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人才保障機制:①加強醫藥衛生人才隊伍建設。②充分發揮執業藥師的作用:《中***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強調:規範藥品臨床使用,充分發揮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與藥品質量管理方面的作用;國務院發布的《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又進壹步明確:完善執業藥師制度,零售藥店必須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為患者提供購藥咨詢和指導。

8.基本藥物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基本藥物的評價性抽驗,加大年度藥品抽驗計劃中基本藥物的抽驗比例,組織開展基本藥物品種的再評價工作,並將再評價結果及時通報衛生部;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基本藥物的監督性抽驗工作,每年組織常規檢查不得少於兩次,至少對轄區內基本藥物生產企業生產的基本藥物進行壹次抽驗;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進壹步加強對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藥物質量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農村藥品監督網在保證基本藥物質量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9.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的規定: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是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制定的,不區別具體生產經營企業,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相關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經營基本藥物,可依據市場供求情況,在不超過零售指導價的前提下,自主確定價格

10.改革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主要內容: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藥中的處方藥及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藥品價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統壹政策,負責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藥中的非處方藥(不含國家基本藥物)、地方增補的醫療保障用藥價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配的藥物制劑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權限、形式和內容。政府制定藥品價格,壹般情況下不區分具體生產經營企業,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制定統壹的指導價格。已針對特定企業制定的價格,與統壹指導價有較大價差的,要加大調整力度,逐步縮小價差。今後對於符合國家鼓勵扶持發展政策且具有明顯不同質量標準的藥品,可以依據按質論價的原則,實行有差別的價格政策。

第二章 藥事管理體制

考點摘要

1.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劃分

(1) 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執行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2)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部“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制定藥品、醫療器械規章,依法制定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制定國家藥物政策;負責制定中醫藥事業的發展規劃;負責審批與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證書;負責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負責醫療機構中與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相關的管理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負責對醫療機構藥房及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指導與管理醫療機構臨床合理用藥,規範處方行為。

(3)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擬定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劃、政策。

(4)國家發展和改革宏觀調控部門:負責監測和管理藥品宏觀經濟;負責藥品價格的監督管理工作。

(5)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負責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等工作,包括制定並發布《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工商登記、註冊,負責查處無照生產、經營藥品的行為;負責藥品廣告監督與處罰發布虛假違法藥品廣告的行為;負責監管管理藥品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行為,包括城鄉集貿市場的中藥材經營。

(7)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擬定和實施生物制藥產業的規劃、政策和標準;承擔醫藥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國家藥品儲備管理工作。

(8)商務管理部門:作為藥品流通行業的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和有關政策,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9)海關:負責藥品進出口口岸的設置

(10)公安部門:負責涉藥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偵查;協同藥監部門打擊違法制售假、劣藥品以及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銷售、使用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11)監察部門:負責調查處理藥品監督管理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2.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能:①立法:制定“三品壹械”(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質量管理規範等相關立法並監督實施;②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③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和上市後ADR監測、再評價等監督管理;④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⑤負責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和有關化妝品的審批工作;⑥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⑦擬訂並完善執業藥師資格準人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3.內設機構

(1)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

(2)國家藥典委員會

(3)藥品審評中心、藥品評價中心、藥品認證管理中心、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3.省和省以下藥品監督管理體制:國務院辦公廳於2008年11月10日下發了《關於調整省級以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8]123號),規定將現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省級以下垂直管理改為由地方政府分級管理,業務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衛生部門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省級政府的工作機構,由同級衛生部門管理。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同級政府的工作機構,保證其相對獨立地依法履行職責,保證其對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研究、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的有效監管。

4..藥品技術監督管理機構

(1)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直屬事業單位,是國家檢驗藥品、生物制品質量的法定機構。①承擔依法實施藥品審批和質量監督檢查所需的檢驗和復驗工作。②負責標定和管理國家藥品標準品、對照品。③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承擔生物制品批簽發的具體業務工作。④承擔司法機構委托的對涉嫌“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進行藥品含量和雜質成分等的技術鑒定。

(2)國家藥典委員會:①編制《中國藥典》及其增補本。②組織制定和修訂國家藥品標準以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藥用輔料的藥用要求與標準。

(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藥品註冊技術審評機構,為藥品註冊提供技術支持。

(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評價中心:加掛“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牌子。①承擔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制定、調整的技術工作及其相關業務組織工作。②承擔非處方藥目錄制定、調整的技術工作及其相關業務組織工作。③承擔藥品再評價和淘汰藥品的技術工作及其相關業務組織工作。④承擔全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技術工作及其相關業務組織工作,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進行技術指導。

(5)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①參與制定、修訂《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GLP)、《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GC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A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和《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醫療器械GMP)及其相應的實施辦法。②對依法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GMP認證的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GAP認證的企業(單位)和GCP認定的醫療機構實施現場檢查等相關工作。

(6)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①承擔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註冊、繼續教育等專業技術業務組織工作。

(7)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實行壹套機構、兩塊牌子管理。

第三章 藥品質量及其監督檢驗

考點摘要

1.國家藥品編碼的界定和適用範圍:2009年6月1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實施國家藥品編碼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對批準上市的藥品實行編碼管理。國家藥品編碼是指在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中由計算機使用的表示特定信息的編碼標識。國家藥品編碼以數字或數字與字母組合形式表現,適用於藥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等各個領域以及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的信息化建設、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2.編制原則及分類:藥品編碼分為本位碼、監管碼和分類碼。本位碼由藥品國別碼、藥品類別碼、藥品本體碼、校驗碼依次連接而成。

3.本位碼編制規則:藥品編碼本位碼***l4位,由藥品國別碼、藥品類別碼,藥品本體碼和校驗碼依次連接組成,不留空格。前2位為藥品國別碼為“86”,代表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所有藥品;第3位藥品類別碼為“9”,代表藥品;4到13位為本體碼,本體碼的前5位為藥品企業標識,根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遵循壹照壹證的原則,按照流水的方式編制;本體碼的後5位為藥品產品標識,是指前5位確定的企業所擁有的所有藥品產品。藥品產品標識根據藥品批準文號,依據藥品名稱、劑型、規格,遵循壹物壹碼的原則,按照流水的方式編制。校驗碼是國家藥品編碼本位碼中的最後壹個字符,通過特定的數學公式來檢驗國家藥品編碼本位碼中前13位數字的正確性。

第二部分 藥事管理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考點摘要

第壹條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壹)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四)屬於註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五)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準文號,且屬於處方藥的;

(六)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對前款第(壹)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難以確定的,可以委托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檢驗。

第二條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重度殘疾、三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三條 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後,致人死亡、重度殘疾、三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第四條 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而使用或者銷售,符合本解釋第壹條或者第二條規定標準的,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劣藥而使用或者銷售,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標準的,以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犯論處:

(壹)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提供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

(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第六條 實施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藥品的假藥、劣藥的,依法從重處罰。

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

考點摘要

1.基本藥物和基本藥物制度的界定: 基本藥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藥品。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藥物。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對基本藥物的遴選、生產、流通、使用、定價、報銷、監測評價等環節實施有效管理的制度,與公***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

2.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職能: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範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3.基本藥物使用和銷售的規定: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縣(市、區),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零差率銷售;建立基本藥物優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將基本藥物作為首選藥物並達到壹定使用比例,具體使用比例由衛生行政部門確定;醫療機構要按照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加強合理用藥管理,確保規範使用基本藥物;患者憑處方可以到零售藥店購買藥物。零售藥店必須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或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為患者提供購藥咨詢和指導,對處方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審核,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

4.基本藥物報銷的規定: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藥物。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

考點摘要

1.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藥品分類的依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藥品包括化學藥品、生物制品、中成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據臨床藥理學分類,中成藥主要依據功能分類。

2.國家基本藥物的遴選原則和動態管理:國家基本藥物遴選應當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並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和基層能夠配備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藥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劑型)和數量。

3.列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藥品的條件: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化學藥品、生物制品、中成藥,應當是《中華人民***和國藥典》收載的,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藥品標準的品種。除急救、搶救用藥外,獨家生產品種納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應當經過單獨論證。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名稱采用中文通用名稱和英文國際非專利藥名中表達的化學成分的部分,劑型單列;中成藥采用藥品通用名稱。

4.不能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的範圍:下列藥品不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範圍:①含有國家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②主要用於滋補保健作用,易濫用的;③非臨床治療首選的;④因嚴重不良反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明確規定暫停生產、銷售或使用的;⑤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倫理要求的;⑥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5.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調出的情形: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品種,應當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調出:①藥品標準被取消的;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③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④根據藥物經濟學評價,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所替代的;⑤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認為應當調出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藥學職業道德

第壹章 中國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準則

考點摘要

壹、救死扶傷,不辱使命:執業藥應當將患者及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我們的專業知識、技能和良知,盡心、盡職、盡責為患者及公眾提供藥品和藥學服務。

二、尊重患者,平等相待:執業藥師應當尊重患者或消費者的價值觀、知情權、自主權、隱私權,對待患者或消費者應不分年齡、性別、民族、信仰、職業、地位、貧富,壹視同仁。

三、依法執業,質量第壹:執業藥師應當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執業,確保藥品質量和藥學服務質量,科學指導用藥,保證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經濟、適當。

四、進德修業,珍視聲譽:執業藥師應當不斷學習新知識、新技術,加強道德修養,提高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知榮明恥,正直清廉,自覺抵制不道德行為和違法行為,努力維護職業聲譽。

五、尊重同仁,密切協作:執業藥師應當與同仁和醫護人員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以誠相待,密切配合,建立和諧的工作關系,***同為藥學事業的發展和人類的健康奉獻力量。

第二節 中國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準則適用指導

1.救死扶傷,不辱使命:執業藥師應當以維護患者和公眾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為最高行為準則;應當竭盡全力為患者解除病痛;在患者和公眾生命安全存在危險的緊急情況下,應當提供必要的藥學服務和救助措施;為患者及公眾提供高質量的藥品和藥學服務。

2.尊重患者,平等相待:執業藥師應當按規定著裝,佩戴全國統壹的執業藥師徽記和標明其姓名和執業藥師稱謂等內容的胸卡,同時,《執業藥師註冊證》應當懸掛在所執業的藥店或藥房中醒目、易見的地方;平等對待患者,不得有任何歧視性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尊重患者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知曉的患者隱私,不得無故泄漏;除非確有正當合法的理由,執業藥師不得拒絕為患者調配處方、提供藥品或藥學服務;應當滿足患者的用藥咨詢需求。

3.依法執業,質量第壹:執業藥師應當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確保藥品質量和藥學服務質量,保證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經濟、適當;應當按規定進行註冊,參加繼續教育;應當在合法的藥品零售企業、醫療機構從事合法的藥學技術業務活動,不得在執業場所以外從事經營性藥品零售業務;不得將自己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註冊證》、徽記、胸卡交於其他人或機構使用;不得在藥品零售企業、醫療機構只掛名而不現場執業;不得同意或授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義向公眾推銷藥品或提供藥學服務;應當在職在崗,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執業範圍和執業地區執業;暫時離開執業場所並沒有其他執業藥師替代時,應當有執業藥師暫時離開、暫停關鍵藥學服務業務的告示;應當向患者準確解釋藥品說明書,註重對藥品使用禁忌、不良反應、註意事項和使用方法的解釋說明,並詳盡回答患者的用藥疑問;應當憑醫師處方調配、銷售處方藥,應對醫師處方進行審核,確認處方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並簽字後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對處方不得擅自超越法律授權更改或代用;應當對患者正確使用處方藥、選購和使用甲類非處方藥提供用藥指導;對於患者提出的乙類非處方藥選擇、使用等問題,以及其他有關藥品和健康方面的問題,應當給予熱情、耐心、準確、完整地解答;對於兒童、孕婦、老人等特殊人群使用的藥品,或者具有禁忌、嚴重不良反應或服用不當可能影響療效甚至危及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藥品,在交付藥品時,執業藥師應當要求患者嚴格按照藥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使用藥品,並給予明確的口頭提醒。;應當管理所執業機構的藥品質量和藥學服務質量,依法組織制定、修訂並監督實施能夠有效保證藥品質量和藥學服務質量的管理規章和制度;應當拒絕任何明顯危害患者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違反法律或社會倫理道德構購藥要求;應當對藥學服務質量負責;對於不正確的處方藥調配、銷售或服務,執業藥師應予以糾正。

4.進德修業,珍視聲譽:執業藥師應當積極主動接受繼續教育,以不斷提高執業水平;深入社區和鄉村為城鄉居民提供廣泛的藥品和藥學服務,大力宣傳和普及安全用藥知識和保健知識;應當遵守行業競爭規範,公平競爭,自覺維護執業秩序,維護執業藥師的職業榮譽和社會形象;不得以貶低同行的專業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攬業務;不得在胸卡上印有各種學術、學歷、職稱、社會職務以及所獲榮譽等;應當對涉及藥學領域內任何成員的不道德或不誠實的行為以及敗壞職業榮譽的行為進行揭露和抵制;不得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業務人員、醫療機構及其醫師、護理人員等執業相關人員***謀不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執業藥師身份開展或參與不合法的商業活動。

5.尊重同仁,密切協作:執業藥師應當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同提高執業水平,不應詆毀、損害其他執業藥師的威信和聲譽;應當加強與醫護人員、患者之間的聯系,積極參與用藥方案的制訂、修訂過程,提供專業、負責的藥學支持;應當與醫護人員相互理解,以誠相待,密切配合,建立和諧的工作關系;發生責任事故時應分清自己的責任,不得相互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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