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省重點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管理工作。第二章 招標發包 第五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或項目建議書批準後,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統稱發包單位)應持有關文件、資料向省交易管理機構申請發包登記。第六條 項目發包必須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不具備條件的,不得發包。第七條 鼓勵發包單位委托具備投標資格條件的咨詢單位代理發包。
具備下列資質條件的發包單位,經省交易管理機構批準,可以自行組織發包:
(壹)具有法人資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招標發包內容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三)具有工程招標發包業績;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工程發包包括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采購、工程監理、咨詢服務和工程總承包。
實行工程項目施工全過程或者某壹施工階段的總承包。單位工程必須整體發包,不得肢解發包。第九條 工程發包交易應當采用公開招標形式。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並經省交易管理機構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省交易管理機構確認,可以采用議標或者直接發包:
(壹)單項臨時及輔助工程造價預計在100萬元以下的;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服務、材料設備采購等單項合同價款預計在50萬元以下的;
(三)單項工程采購合同價款預計在50萬元以下的;
(三)保密、搶險、救災、涉及國家安全等特殊項目。
工程發包和交易活動應當在工程交易中心進行。第十條 發包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建招標投標決策機構,報省計劃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負責招標投標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招標決策組織成員由發包單位和投資單位代表組成,必要時有關部門代表參加。
招標決策機構應當設立評標專家組,成員由發包單位、投資或貸款單位、咨詢單位的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5人以上組成。發包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專家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壹,其余專家代表從咨詢專家網絡中隨機抽取。工程設計招標應當有規劃、環保等方面的專家參加。與招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不得進入評標專家組。
評標專家組成員名單應當保密,並報省交易管理機構備案。第十壹條 公開招標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招標單位向省交易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發包申請;
(二)組建招標決策機構;
(三)在省交易管理機構認定的信息報刊、網絡和工程交易中心發布招標公告,編制並發布招標資格預審文件;
(四)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四)審查投標單位的資格條件,確定合格的投標單位,報省交易管理機構備案,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五)編制招標文件和投標報價,報省交易管理機構審定;
(六)發放招標文件,召開招標預備會,踏勘項目現場;
(七)組織招標答疑會,並將招標答疑會情況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單位;
(八)投標單位編制並提交投標書,繳納投標保證金或提供銀行保函;
(九)組織評標專家組,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十)組織開標;
(十壹)評標、定標、定標、定標、定標、定標、定標、定標、定標、定標、定標、定標;
(十壹)評標、定標報告、定標通知書報省交易管理機構審批;
(十二)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招標投標雙方按規定繳納招標投標費用;
(十三)招標單位退還設計文件等有關資料,投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評標程序可根據招標內容適當簡化。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是招標投標的主要依據,壹經發出,不得撤回。
招標文件應當采用統壹格式,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招標須知、主要合同條款、工程勘察設計資料和技術規範等。
招標單位在約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以書面形式發布的修改、補充、答疑文件均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