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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18修訂)

第壹條 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生育保險,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原則上實行全市統籌。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的生育保險基金暫由本區統籌,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生育保險工作,其下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具體承辦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的生育保險事務。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其下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本區的生育保險事務。

財政、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地稅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生育保險相關的工作。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滯納金和依法納入生育保險的其他資金構成。第七條 用人單位每月按照本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7%為其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需繳費。

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本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第八條 生育保險繳費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第九條 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用人單位和職工建立繳費記錄。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於支付下列費用:

(壹)生育津貼;

(二)護理假津貼;

(三)生育醫療費用;

(四)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五)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其他費用。第十壹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在下列產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壹)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

(二)妊娠不滿12周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引)產的,產假為45天;妊娠滿28周以上引產的,產假為90天。第十二條 男職工配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10日的護理假津貼。第十三條 生育津貼日支付標準,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上月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除以30日計算。男職工護理假津貼日支付標準,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壹個月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除以30日計算。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護理假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於職工在生育、產假、護理假期間內應當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撥付的費用低於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差額由職工所在單位補足;高於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結余歸入職工所在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由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其職工生育保險有關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另行結算。第十五條 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符合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定額標準支付(具體支付標準附後)。

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所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品費、產後訪視費。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術、流(引)產、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第十六條 下列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壹)不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的;

(二)不符合生育保險就醫管理規定的;

(三)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的;

(四)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涉及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七)國家和本省、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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