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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2004年修訂)

第壹部分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發生,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領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的檢查維修制度,定期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第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組織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人員和設備。第五條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督組織的活動,發揮群眾安全監督的作用。

從業人員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作業場所出現危險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危險得不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第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煤礦安全生產和處理事故的能力,並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第七條 煤礦使用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檢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進行安全性能論證、檢測和鑒定,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第八條 煤礦企業在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必須列入企業財務、物資供應計劃。第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防治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防治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災害演習。第十條 入井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引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飲酒。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查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第十壹條 煤礦應當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外傷急救系統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設備、急救器材和藥品。第十二條 井工煤礦必須及時填寫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件:

(壹)礦井地質、水文地質圖。

(二)礦井上下部對比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礦工程平面圖。

(五)通風系統圖。

(六)井下運輸系統圖。

(七)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

(八)排水、防塵、防火註漿、風壓、充填、瓦斯抽放等管路系統圖。

(九)井下通訊系統圖。

(十)井上、下配電系統及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壹)井下避災路線圖。第十三條 露天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件:

(壹)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水文地質綜合圖。

(三)采剝工程平面圖、剖面圖。

(四)排水工程平面圖。

(五)運輸系統圖。

(六)輸配電系統圖。

(七)通信系統圖。

(八)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

(九)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剖面圖。

(十)井巷老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比圖。第十四條 煤礦發生事故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第二部分 井巷工程部分 第壹章 采掘 第壹節 總則 第十五條 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操作規程,並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第十六條 開挖平峒、斜井、豎井時,從井口至硬巖層的井巷必須采用溜井,硬巖層深度必須延伸5m以上。

在山坡下開挖斜井、平峒時,井口頂部和側面必須修築擋土墻和防洪溝。第十七條 開挖豎井、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鉆孔、沖刷井壁、水爆、噴漿爆破、裝巖(煤)灑水、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在凍結法鉆孔和遇水膨脹巖層掘進不能采用濕法鉆孔時,可采用幹法鉆孔,但必須采取捕塵措施,並使用單獨的防塵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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