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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政府定價的藥品

各州(市、地)發展改革委,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

為進壹步加強藥品價格管理,規範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根據藥品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就進壹步明確藥品價格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關於政府定價藥品

(壹)實行政府定價藥品的範圍

實行政府定價的藥品是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藥及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藥品,即《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和《青海省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

(二)政府定價藥品的管理原則

1、藥品價格實行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藥品價格的政策、原則和方法;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藥中的處方藥及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藥品價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統壹政策,負責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藥中的非處方藥(不含國家基本藥物)、地方增補的醫療保障用藥價格。

2、藥品定價形式和內容。列入政府定價目錄內的藥品除國家免疫規劃和計劃生育藥具實行政府定價外,其他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定價內容為零售價格,具體定價形式為最高零售指導價格。

(三)藥品零售價格的執行原則

1、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範圍的藥品,國家發改委或我委已制定公布價格的,生產經營單位在不突破公布價格的前提下,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自主確定實際銷售價格;已上市銷售但國家發改委尚未制定公布價格的,暫由生產經營企業根據現行市場情況自行制定價格;在國內首次上市銷售的品種,生產(進口代理)企業應在上市銷售前向我委申報臨時價格,在我委制定臨時價格前,生產(進口代理)企業可根據現行市場情況制定試銷價格。

2、列入《青海省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範圍的藥品,國家發改委或我委已制定公布過價格的,生產經營單位在不突破公布價格的前提下,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自主確定實際銷售價格;未制定公布價格的,藥品生產企業需向我委提出申請,我委將根據藥品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適時公布價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價格前,經營者可暫按市場實際價格執行。

3、醫療機構集中招標采購的中標藥品,實行藥品零差率的醫療機構按中標價格執行,未實行藥品零差率的醫療機構在不突破國家規定的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以藥品的最小零售包裝單位為計量單位,以實際購進價格為基礎順加相應的最高流通差價率,具體為:實際購進價格在50元(含50元)以下的,最高流通差價率為15%;實際購進價格在50-100元(含100元)之間的,最高流通差價率為12%;實際購進價格在100元以上的,最高流通差價率為10%,但最高加價額不得超過75元。中藥飲片加價率最高不得突破25%。

政府定價藥品目錄和國家及我省公布的政府定價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可登陸《青海經濟信息網》查詢(網址:)。

二、關於市場調節價藥品

(壹)實行市場調節價藥品的範圍:未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和《青海省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範圍內的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市場調節價藥品的管理原則: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由藥品生產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自行制定零售價格,藥品批發、零售(含醫療機構)要在不超過生產企業制定的零售價格前提下,制定藥品實際銷售價格。市場調節價的藥品不需在我省辦理價格登記或備案手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不得以備案、登記等名義出具價格證明。

三、相關要求

藥品生產企業要按照我委《關於報送藥品出廠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12〕1084號)規定,按時報送藥品出廠價格,禁止出廠價格與中標價格差距過大;藥品經營企業要嚴格遵守藥品價格政策,控制藥品加成率,防止藥品加成率過高。同時,零售藥店要做好藥品價格的明碼標價工作;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中標價格和規定的藥品加價率,要在顯著位置對藥品零售價格進行公示;各級價格部門要加強藥品市場價格的動態監測,加大對本地藥品市場價格的監督檢查,對超出政府規定的最高零售價格或擅自將政府定價範圍的藥品以異名、別名、商品名或鹽根(酸根)不同而按市場調節價藥品自主作價銷售的行為,依照《青海省價格監督檢查辦法》進行查處。對發現的價格違法行為可撥打“12358”價格舉報電話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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